106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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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20120
20220
20520 全一頁
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希望向乙以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汽車,故於 106 61日以普通信
件對乙發出要約,並要求乙至遲於 106 612 日答覆乙於 106 66日收到
該信件,試申論下列問題:
甲所發出之要約何時生效?(8分)
如事後甲後悔,甲欲以限時掛號通知乙,表示撤回該訂購,倉促之間未寄限時掛
號,僅以平信投入郵筒,致該信遲至 106 68日到達乙處,甲撤回其要約是
否有效﹖(9分)
如乙覺得甲之出價太低,故以信件通知甲希望至少 55 萬元出售該信件於 106
612 日送達至甲處,問乙之行為效力如何﹖(8分)
二、A有鑑於其未成年 17 歲子 B已經上高中日漸有零用錢支出的需要故答應每月給
新臺幣(以下同)3600 元零用錢。因 B甚喜歡流行之遙控航拍機,因此也想擁有一
架,而一架 SPARK 迷你航拍機價值 16000 元,B手邊錢不夠支付。下列三種情形,
A反對,其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B和店家 C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其每月的 3000 元零用錢作為分期給付8分)
B自此每月將其零用錢儲存下來,終於在一年後,共儲得 16000 元,遂向店家 C
購買航拍機。(8分)
B以其零用錢購買大樂透幸運得彩金 2萬元而向店家C購買航拍機一架9分)
三、甲與乙為夫妻,某日二人正要開車外出卻發生嚴重爭執,乙怒氣下車。乙隔了十幾
分鐘後準備再上車時,看見甲在已經發動的車上駕駛座睡著,乙突升殺機,竟將其
所有但向來供甲使用之該車排氣管廢氣引入密閉車室內,希望甲在熟睡中中毒身
亡。乙完事後,甲不知為何突然醒來,見乙仍未上車,一時暴怒,想起該車為乙所
有,甲隨手拿起車上尖物,將前擋風玻璃擊碎,卻不知因此救了自己一命。試問甲
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法條(刑法)
352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
以下罰金。
353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54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甲想要殺害住在宿舍 30A 室之乙,卻誤闖 30B 室丙之房間,甲見床上有人,即對其
頭部位置開槍。其實床上之丙早在數小時前,因厭世服毒自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
何論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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