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1年度藝術教育教材教案徵稿實施計畫
壹、目的
為配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暨高中職藝術領域課程綱要實施,鼓勵各界從事創新教學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教學之成效,促進教學經驗之交流及觀摩,帶動教學研究之風氣。
貳、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參、獎勵對象
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參加。
二、每件作品可為個人創作或集體創作,集體創作參與人數以3人為上限。
三、每一位作者參選不限1件作品。
肆、報名及作品繳交
一、報名與作品繳交時間為101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二、參選者應於上述時間內,將以下資料郵寄本館:
(一)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一份。
(二)報名表一份。
(三)參選作品授權同意書一份。
(四)參選作品紙本六份(以A4紙張列印,頁數以不超過20頁為宜)。
(五) 作品電子檔一份(檔案大小以20MB為限,檔案格式須為doc、docx、xls、xlsx、txt等常用格式)。
三、上述資料缺一不可,且逾時報名及寄出作品者(以郵戳為憑)其作品不列入評審,郵寄地址:10066臺北市南海路47號展覽演出組收(信封上請註明報名本案徵稿)。
伍、作品內容
一、作品須為高中、國中、小學等各學習階段之藝術領域教材教案。
二、作品內容以自行開發與編製為主,不宜運用非經授權之圖片、影音內容等。
陸、評審
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及中小學教師擔任。
二、評審項目
(一)創意性(40%)
(二)適用性(40%)
(三)製作品質(20%)
三、評審方式
由本館聘請學者專家及中小學教師,進行初、複審二階段審查,審查結果公告於臺灣藝術教育網(http://ed.arte.gov.tw)
柒、獎勵措施
一、獎勵名額:高中階段5件、國中階段5件、國小階段10件,各學習階段錄取件數將視投稿件數及水準酌予增加或減少。
二、獎勵內容
(一)獎狀:由本館頒給入選者獎狀一紙。
(二)稿酬:依當年度中央政府有關稿酬計費標準(按字及按圖片)核發稿酬,惟每件教材教案之稿酬以1萬元為上限。
捌、附則
一、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引用教材應注意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如有違反,一切法律責任由參選作者自行負責。
(二)凡已在國內外參加競賽且獲得獎項之作品不得投稿。
(三)如經發覺有違反智慧財產相關規定或已在國內外參加競賽且獲得獎項之作品,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選資格。對已得獎者,撤銷其參選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證書、稿酬。
(四)上述如有任何爭議,由評審委員會認定之。
二、參選者需同意將參加評選錄取之作品提供本館,以做為各級學校實際教學之參考運用,以符合本活動宗旨,惟不得做為商業活動之教材。
三、參選者參加評選入選之作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有共同使用權;得運用至各類宣傳、推廣、展覽及一切出版品(含印製、發行、上網等),不另支付酬勞或任何費用。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1年度藝術教育教材教案徵稿報名表 作品主題 作品編號(勿填) 適用學習階段 (例如國中二年級) 領域別或科別 姓名 性別 □男□女 □男□女 □男□女 身分證字號 現職(全銜) 電話 (公) (宅) (手機) (公) (宅) (手機) (公) (宅) (手機) 傳真 E-mail 地 址 (公)□□□□□ (公)□□□□□ (公)□□□□□ (宅)□□□□□ (宅)□□□□□ (宅)□□□□□ (戶籍) (戶籍) (戶籍) 作者親筆簽名蓋章切結 本人之參賽作品未違反智慧財產權及未在國內外參加競賽且獲得獎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1年度藝術教育教材教案徵稿
作品授權同意書
作品編號 | |
作品名稱 | |
參選人員姓名 | 1. 2. 3. |
聲明事項: 1.同意遵守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術教育教材教案徵選實施計畫規定,保證本參選作品係未經刊登且未授權其他單位使用之原創作品。 2.本作品入選後之著作財產權屬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與本作品參選作者共同所有。本作品參選作者同意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對於本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擁有專屬無償使用權,得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推廣、公佈、發行和以其他合作方式利用本作品內容,以及行使其他法定著作財產權所包括之權利。 3.本作品參選作者擔保本作品未侵害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且未曾以任何方式出版或發行,特此聲明。本作品參選作者若有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情事,願意被取消資格,並交回已發予之稿費;如有不實而涉及違法,本作品參選作者願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4.本作品入選後提供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教師作為教學相關活動時使用。參選作者須配合將作品建置於本館網站。 5.主辦單位並得視需要請入選者配合修改作品。 本人同意上述各規定,並遵守之。 參選者1.姓名:簽章:身份證字號: 參選者2.姓名:簽章:身份證字號: 參選者3.姓名:簽章:身份證字號: (備註:同意書需經所有參選作者簽署蓋章後,方為生效,否則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中華民國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