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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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
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試
問:本條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之應提出文件內容為何?請就申請「時
效取得不動產役權登記」及「繼承登記」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二、甲所有 A、B地號兩筆土地,登記面積分別為 300 平方公尺及 200 平方
公尺。A、B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7 年經 T市政府實施地籍圖重
測,並經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為 C、D地號土地,面積分別
為310 平方公尺及 210 平方公尺。109 年,甲將 D地號土地出賣予乙,
亦會同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10 年,登記機關發現 C、D地號土
地於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其地籍測量錯誤,爰依法定程序報准更正原重
測成果,並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結果更正後,C、D地號土地登記面
積分別改為 280 平方公尺及 180 平方公尺。試問:甲、乙 2人是否得依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面積減少之損害賠償?請附
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A地號土地面積 4,500 平方公尺,民國(下同)70 年經編定為一般農業
區農牧用地迄今。當時,A地號土地原由甲、乙 2人共有,應有部分各
二分之一。嗣丙於 92 年間經由法院拍賣取得甲之應有部分,丁則於 93
年間因繼承取得乙之應有部分,丙、丁 2人對 A地號土地持續維持共有
關係。現丙、丁 2人經協議同意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土地
分割登記,以將 A地號土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試問:登記機關對於是項
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之申請,得否准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