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地政 土地登記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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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24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乙 2人於民國(下同)97 年分別出資 100 萬元及 200 萬元共同購買 A地,約定
按出資比例分別共有 A地,並向登記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登記機關將
2人之應有部分誤登為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而 2人均未察覺。嗣甲於 98 年死
亡,其登記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由配偶丙及子丁、戊繼承取得,並登記為 3人公同
共有。99 年,丙、丁將其 A地該公同共有部分全部出售予不知情之己,並辦竣所有
權移轉登100 年,乙始發現其 A地所有權登記錯誤之情事,遂向登記機關請求更
試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分析本題設例中乙與登記機關間之法律關係25 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對於「越界建築之建築物」「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及「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何規範?
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三、甲、乙 2人共有 A地一筆,其應有部分依序為四分之三及四分之一。甲將 A地全部
設定登記地上權予丙,丙並於該地上建築 B房屋(非區分所有建物),且辦竣房屋
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後,甲將其 A地之應有部分出賣予丁。試問:於本題設例
中,當申辦 A地之地上權設定登記及甲之應有部分買賣移轉登記時,依土地登記相關
法令規定,登記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上記明(或切結)之事項為何?請分別說明
之。(25 分)
四、依登記機關之土地登記簿記載,A地登記為神明會所有,其管理人為甲;地籍清理
條例公布施行之後,A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依該條例規定公告為地籍清理之對象。
試問:該 A地經該管直轄市政府公告為地籍清理之對象後,其管理人甲依法應為之
事項為何?請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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