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1630  全一頁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土地法規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請說明共有土地分割之性質究竟屬共有物之處分還是管理行為,得否依土地法第 34 條
之1第1項規定以多數決為之,並分析其法理。(25 分) 
二、司法院自釋字第 400 號解釋以降,已累積多數闡釋憲法上保障私財產權之意旨以及
相關特別犧牲與徵收法理之解釋,如釋字第 409、440、516、564、579 與671 等號
解釋皆為著例。請依據司法院歷來解釋(不限於以上各號),歸納、分析特別犧牲、
徵收、補償與財產權存續保障等概念之意涵及其間之關係為何?(25 分) 
三、甲欲開發其所有土地 A,而欲與乙締結信託契約。基於議約條件甲須將地 A移轉予
乙,乃進一步著手辦理移轉登記與信託登記手續。請說明本案中移轉登記與信託登
記性質與法律效力上之差異。(25 分) 
四、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第 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
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
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
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
較輕之使用。」請分析前引條文中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的新分區與編定用地
別導致區域計畫法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設施所受限制與補償情形,符合那些國
家責任之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