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地政
科 目:土地法規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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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土地現值」之定義為何?其與「公告地價」之差異為何?試按平
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二、實施「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原因各為何?試依據土地法及地
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予以說明。又,實施「地籍圖重測」過程中之「異
議複丈」與「土地複丈」所含之「鑑界複丈」,兩者之性質有何不同?
試一併論述之。(25 分)
三、我國國土計畫法已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施行,何謂「國土功能分區」?
那些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又,主
管機關於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後應擬訂並實施復育計畫,如於
擬訂該計畫過程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如何處理?於執行該計畫而涉
及私有土地者,應如何取得之?試依據該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四、「都市更新」與「實施者」之定義各為何?又「權利變換」之定義為何?
試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