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地方特考 四等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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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1830 全一頁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土地法規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民法物權編設有共有制度,而土地法調整共有土地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範圍,請說明
土地法有關共有土地處分的特別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又共有土地出租,共有人可否
採取多數決方式為之,請援引法律依據並分析其論理基礎。25 分)
二、請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說明現行土地登記制度的主要特性。土地法
43 條規定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其文義有使不動產權利經登記而確定具有不可推
翻的效力,請援引司法實務見解或法理分析土地登記效力的真正內涵。25 分)
三、國土計畫法的立法重點,包括建立國土計畫體系、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
可制度、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保障民眾既
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等。請援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說明主管機關應該如
何保障民眾既有權利,以及研訂補償救濟機制。25 分)
四、土地徵收涉及國家剝奪私人土地所有權,性質上屬於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司法院釋
字第 732 號理由書指出「主管機關辦理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固有利用土地資源、
促進地區發展等公益目的,而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將造成
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之特別犧牲,因此應於一般徵收以外尋求其他替代手
段」。請依法說明土地徵收的替代手段,並分析何者是需用土地人興辦公共事業的較
適選擇。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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