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地政 土地登記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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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三等考試
地登記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4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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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記規則第 7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非經法院判
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
理更正登記之程序。另於土地登記規則 144 條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塗
銷登記之前提要件。請比較此三者規定適用情境與關係,及其重要之異
同。25 分)
二、有一民 110 10 月完工之 20 層樓區分所有建物,申請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為登記其專有部分,應檢附那些文件?申請登記過程,應如何標
示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又如何載明於登記簿?(25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 65 條規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權利書狀所載內
容未變更,土地登記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
請人權利書狀。請詳細說明,此所謂「土地登記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
定」係指那些情況?另在登記過程如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那些情況
應於登記完畢後註銷權利書狀?(25 分)
四、如有一筆甲、乙、丙三人共有之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
等於一請說明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另有一筆土地為所有權人丁
己所共有,但其登記所有權權利範圍為空白,則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
其權利範圍又應如何決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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