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23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土地法規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與乙兩人分別共有一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乙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下
稱系爭土地),嗣後乙死亡,其應有部分由丙與丁兩人繼承,丙之應繼分為五分之四,
丁則為五分之一。甲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第1項規定信託該地之全部予第三人戊,
依規定甲不得為之,理由為何?於是甲乃將該地之全部改以出賣方式予戊,並通知
丙與丁二人,丙於接獲出賣通知時,得否行使先買權?理由為何?又,當丙出賣系
爭土地時,倘若甲與丁均行使先買權時,如何處理?試分述之。(25 分) 
二、土地登記規則對於土地法第 68 條「登記虛偽」之意涵並未為規範,應如何詮釋之?
地政機關對於他人「施以詐術」所為登記虛偽而生之損害應否負賠償責任?理由為
何?因登記虛偽而致權利受損者,其受害人之範圍應如何認定?試分別詳述之。
(25 分) 
三、我國自辦市地重劃制度行之有年,但問題亦多。茲於其實施過程中,重劃前後之地
價如何評定?倘有爭議應如何處理?又,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建物,其補償數額如
何決定?若有爭議應如何處理?試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
定,分別詳述之。(25 分) 
四、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之前,依法須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實質意義」之協議價購,
其意涵為何?若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而生爭議者,應如何處
理?又,需用土地人依法應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協議,茲所稱市價與土地
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項所定之市價有何不同?試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令分述
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