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地政 土地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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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23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土地法規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與乙兩人分別共有一地甲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三乙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下
稱系爭土地)嗣後乙死亡其應有部分由丙與丁兩人繼承丙之應繼分為五分之四,
丁則為五分之一甲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1項規定信託該地之全部予第三人戊
依規定甲不得為之,理由為何?於是甲乃將該地之全部改以出賣方式予戊,並通知
丙與丁二人,丙於接獲出賣通知時,得否行使先買權?理由為何?又,當丙出賣系
爭土地時,倘若甲與丁均行使先買權時,如何處理?試分述之。25 分)
二、土地登記規則對於土地法第 68 條「登記虛偽」之意涵並未為規範,應如何詮釋之?
地政機關對於他人「施以詐術」所為登記虛偽而生之損害應否負賠償責任?理由為
何?因登記虛偽而致權利受損者,其受害人之範圍應如何認定?試分別詳述之。
25 分)
三、我國自辦市地重劃制度行之有年,但問題亦多。茲於其實施過程中,重劃前後之地
價如何評定?倘有爭議應如何處理?又,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建物,其補償數額如
何決定?若有爭議應如何處理?試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
定,分別詳述之。25 分)
四、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之前依法須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實質意義」之協議價購,
其意涵為何?若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而生爭議者,應如何處
理?又,需用土地人依法應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協議,茲所稱市價與土地
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項所定之市價有何不同?試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令分述
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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