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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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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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應申報地價之時點,於「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
中,其規定有何不同?又,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予第三人時,自計劃出賣土地以迄辦竣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止之期間,該部分共有人對他共有人依規定應為通知;試
問:有關其通知之時點及事項內容為何?以上二項問題,請分別申述之。
(25分)
二、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
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
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
費,聲請複丈。……。」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規定:「土地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一、因自然增加、
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試問:此二法條所規
定之「複丈」,其意涵及性質有何不同?又,關於後者規定中之「鑑界」,
其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依規定應如何尋求救濟?以上二項問
題,請分別說明之。(25分)
三、甲所有之 A、B地號兩筆相鄰土地,均屬都市計畫住宅區。民國75年,
甲於 A地號土地上建築 C建物,並領有使用執照;次年,甲將 B地號
土地設定存續期間50年之地上權予乙,由乙於其上建築 D建物,亦領有
使用執照。最近,丙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
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包含 A、B地號土地在內地區之重建都
市更新事業,且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亦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在案。
試問:依前述設例,有關甲所有 C建物及乙所有 D建物之權利,應如何
處理之?又,對於前開建物權利之處理,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以上二項問題,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分別詳細析述之。(25分)
四、甲於民國85年與乙合意,就乙所有之 A地設定地上權登記完竣;之後,
甲於 A地上建築合法房屋一棟,嗣又在 A地其餘空地上增建違建房屋
一棟及種植果樹多棵。最近,A地經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被劃定為道路
預定地,並即將開闢道路。試問:當主管機關不得已而有必要採行徵收
方式取得 A地所有權以開闢道路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關於甲之
地上權及其於 A地上所有之房屋與果樹應如何處理之?請詳細申述之。
(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