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地政 土地法規 試卷

pdf
118.89 KB
1 頁
MIS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三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規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全一頁
32330
一、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
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於此規定下,則共有人依同法條第 1項規定,以多
數決出售共有土地之全部時,他共有人得否主張其具有法定優先承購權?請申述實
務及學說上對於此問題之見解。(25 分)
二、按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
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請闡釋其所稱「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之意涵。(25 分)
甲所有之 A地一筆,為都市計畫公園預定地,並自民國 90 年起出租予乙使用迄今。
請問: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A地之使用有何限制?又,如政府現因
都市開發之需,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該 A地,則乙之租賃權依法如何處理?請分別
說明之。(25 分)
四、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
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
計畫開始使用者。……。」此項規定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意涵為何?
又,同法條第 3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其意涵又為何?請分別闡釋之。(25 分)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