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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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31230
別: 三等考試
科: 地政
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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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
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茲試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核准參加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其處分
應否受該法條之限制?理由及根據各為何?(25 分)
土地徵收條例自民國 89 2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 10 有餘年,本(101)年 14
並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依該修正條例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擬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
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為之。請問有那些情況得不受此種限
制,而可先行使用?其要件為何?先行使用之程序又如何?試分別詳述之。(25 分)
三、登記機關在何種情形下應駁回土地登記之申請?已繳納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何種
情形下得由申請人請求退還?(25 分)
四、何謂農育權?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農育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那
些事項?(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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