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原住民特考 三等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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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原住民族考試
別:三等考試
組:地政
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6093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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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依其取得之「效力」可包括「原始取得」
與「繼受取得」兩類型,試說明該兩類型之意涵。又倘若以「法律事實
規定」作地所得原現行與平
地權條例之規定分別就前「原始取得」「繼受取兩效力類型,
各舉兩項規定。25 分)
二、茲為提升基地承租人權利之保障密度,土地法第 102 條規定:「租用基
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則該「契約成立後二個月
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所據理由為何?又,倘若基地出租人、承租人雙方
於辦竣地上權登記之後,兩造之法律關係為何?試論述之25 分)
三、何
就所知說明之。25 分)
四、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業於民國 108 73日修正發,明定原
住民符合何種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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