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學習成果發表暨參加校外實務競賽輔導與獎勵要點制訂案
總說明
為鼓勵本校學生參與展演活動暨參加校外實務競賽,提昇學生自主學習風氣,特訂定本要點。全文共九條,其內容概要如下:
第1條闡明立法目的。
第2條闡明申請資格。
第3條闡明補助原則。
第4條闡明補助經費請款及核銷流程。
第5條闡明獎勵原則。
第6條闡明申請人申請時應注意之事項。
第7條闡明相關成果之公開使用權利。
第8條闡明預算不足之處理機制。
第9條說明要點之生效。
佛光大學學習成果發表暨參加校外實務競賽輔導與獎勵要點制訂案
草案條文說明表
草案條文 | 說明 |
第 1 條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鼓勵本校學生參與展演活動暨參加校外實務競賽,提昇學生自主學習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 本條闡明立法目的。 |
第 2 條 申請資格: 本校學生得就其舉辦之實務相關競賽、成果發表、展演活動,以及參與校外實務相關競賽獲獎結果,申請補助或獎勵。 | 本條闡明申請資格。 |
第 3 條 補助原則: 一、補助範圍: 主辦校級以上實務相關競賽、展覽、演出及成果發表會。 二、主辦實務競賽,需有明確公正的審核標準及辦法,明訂名次及獎勵方式,評選過程公開,並舉辦頒獎典禮儀式,表揚獲獎人員。 三、經費運用範圍: (一)主辦實務相關競賽之獎勵金,校外學者之審查費用。 (二)主辦展覽、演出所需之印刷費、誤餐費、場地費、出版費、器材搬運費,以及校外學者協助演出費用。 四、申請補助之實務相關競賽、展覽、演出及成果發表會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畢業展。 (二)校內教師審查費。 五、補助金額: 依競賽或展演、演出及成果發表會之規模、性質、可能產生之效果等,視年度預算之多寡,給予部分補助。 六、補助期間: 申請人申請補助應以活動日期之該學期為主。 七、經費使用原則須符合本校相關補助辦法。 | 本條闡明補助原則。 |
第 4 條 補助經費請款及核銷: 一、如因故須延期舉行或變更相關展覽、演出或成果發表內容,應報經教務處同意後始得變更;否則撤銷補助。 二、經費核銷結案:獲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兩星期內,提出活動成果評估表、收入支出結算表、活動照片黏貼表、相關電子檔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並檢附相關合格單據辦理結案。 | 本條闡明補助經費請款及核銷流程。 |
第 5 條 獎勵原則: 一、本要點之獎勵劃分為三級獎勵:國際級競賽、中央或地方政府舉辦之全國性競賽,以及區域性或非政府機關舉辦之競賽。獎勵標準依附表一所列予以獎勵。惟若經費不足,獎勵金得依比例予以酌減。 二、申請時間及流程:本校學生應自競賽獲獎六個月內,憑證檢具相關表件(附表二) 向各學系提出申請,各學系彙整相關資料後送交教務處學生學習發展中心辦理。 三、獲獎勵者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兩星期內,提出五百字獲獎心得、活動照片黏貼表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並檢附相關合格單據辦理結案。 | 本條闡明獎勵原則。 |
第 6 條 未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補助款外,且一年內不受理申請者之申請。 | 本條闡明申請人申請時應注意之事項。 |
第 7 條 經申請者同意之後,本校對申請補助之展覽、演出及相關成果有公開使用權利。 | 本條闡明相關成果之公開使用權利。 |
第 8 條 獎勵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預算增減由教務處審議。 | 本條闡明預算不足之處理機制。 |
第 9 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說明要點之生效。 |
佛光大學學習成果發表暨參加校外實務競賽輔導與獎勵要點
第 1 條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鼓勵本校學生參與展演活動暨參加校外實務競賽,提昇學生自主學習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申請資格:
本校學生得就其舉辦之實務相關競賽、成果發表、展演活動,以及參與校外實務相關競賽獲獎結果,申請補助或獎勵。
第 3 條補助原則:
一、補助範圍:
主辦校級以上實務相關競賽、展覽、演出及成果發表會。
二、主辦實務競賽,需有明確公正的審核標準及辦法,明訂名次及獎勵方式,評選過程公開,並舉辦頒獎典禮儀式,表揚獲獎人員。
三、經費運用範圍:
(一)主辦實務相關競賽之獎勵金,校外學者之審查費用。
(二)主辦展覽、演出所需之印刷費、誤餐費、場地費、出版費、器材搬運費,以及校外學者協助演出費用。
四、申請補助之實務相關競賽、展覽、演出及成果發表會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畢業展。
(二)校內教師審查費。
五、補助金額:
依競賽或展演、演出及成果發表會之規模、性質、可能產生之效果等,視年度預算之多寡,給予部分補助。
六、補助期間:
申請人申請補助應以活動日期之該學期為主。
七、經費使用原則須符合本校相關補助辦法。
第 4 條補助經費請款及核銷:
一、如因故須延期舉行或變更相關展覽、演出或成果發表內容,應報經教務處同意後始得變更;否則撤銷補助。
二、經費核銷結案:獲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兩星期內,提出活動成果評估表、收入支出結算表、活動照片黏貼表、相關電子檔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並檢附相關合格單據辦理結案。
第 5 條獎勵原則:
一、本要點之獎勵劃分為三級獎勵:國際級競賽、中央或地方政府舉辦之全國性競賽,以及區域性或非政府機關舉辦之競賽。獎勵標準依附表一所列予以獎勵。惟若經費不足,獎勵金得依比例予以酌減。
二、申請時間及流程:本校學生應自競賽獲獎六個月內,憑證檢具相關表件(附表二) 向各學系提出申請,各學系彙整相關資料後送交教務處學生學習發展中心辦理。
三、獲獎勵者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兩星期內,提出五百字獲獎心得、活動照片黏貼表及其他相關活動資料,並檢附相關合格單據辦理結案。
第 6 條未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補助款外,且一年內不受理申請者之申請。
第 7 條經申請者同意之後,本校對申請補助之展覽、演出及相關成果有公開使用權利。
第 8 條獎勵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預算增減由教務處審議。
第 9 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佛光大學學生參與校外實務競賽獎勵標準
個人組:
競賽 等級 | 國際級競賽 | 中央或地方政府舉辦之全國性競賽 | 區域性或非政府機關舉辦之競賽 | |||
獎勵項目 | 獎勵金 | 獎勵 | 獎勵金 | 獎勵 | 獎勵金 | 獎勵 |
第一名 | 10,000元 | 大功1支 | 5,000元 | 小功1支 | 3,000元 | 嘉獎2支 |
第二名 | 8,000元 | 大功1支 | 4,000元 | 小功1支 | 2,000元 | 嘉獎2支 |
第三名 | 6,000元 | 大功1支 | 3,000元 | 小功1支 | 1,000元 | 嘉獎2支 |
團體組:
競賽 等級 | 國際級競賽 | 中央或地方政府舉辦之全國性競賽 | 區域性或非政府機關舉辦之競賽 | |||
獎勵 項目 | 獎勵金 (每組) | 獎勵 (每名) | 獎勵金 (每組) | 獎勵 (每名) | 獎勵金 (每組) | 獎勵 (每名) |
第一名 | 20,000元 | 大功1次 | 10,000元 | 小功1次 | 4,000元 | 嘉獎2支 |
第二名 | 15,000元 | 大功1次 | 8,000元 | 小功1次 | 3,000元 | 嘉獎2支 |
第三名 | 10,000元 | 大功1次 | 6,000元 | 小功1次 | 2,000元 | 嘉獎2支 |
附表二
佛光大學學生參與校外實務競賽獎勵申請表
填表日期:
姓名: | 學院: | 系所: |
手機: | E-mail: | |
競賽獲獎事實: 1.競賽活動起迄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2.獲獎日期:年月日 3.競賽活動類別:□國際性競賽□全國性競賽□區域性或非政府機關舉辦之競賽 4.參賽類別:□個人性競賽□團體性競賽 4.活動主辦單位: 5.活動名稱: 6.競賽項目: 7.獲獎名次: | ||
註: 1.請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如獎狀影本、獎牌或獎杯等相片,請裝訂於申請表後之左上角。 2.檢附之相片需清晰可見內容之文字。 學生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學生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 ||
核定金額: |
說明:
一、申請者依「佛光大學學習成果發表暨參加校外實務競賽輔導與獎勵要點」之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後,送交至教務處學生學習發展中心辦理。
二、團體組以1人代表提出申請,其餘人員名單造冊後,一併由教務處學生學習發展中心辦理敍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