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學生專業證照取得獎勵要點
108.09.03學生事務處108學年度第1次主管會議通過
108.09.17處學法字第1080000021號函公布
111.04.14學生事務處110學年度第4次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11.05.09處學法字第1110000016號函公布
112.09.15學生事務處112學年度第1次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12.10.03處學法字第1120000057號函公布
一、為鼓勵本校學生取得專業證照,提升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淡江大學學生專業證照取得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本校學生於在學期間考取專業證照且申請時仍具本校學籍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三、各系所每學年初依學校公告申請時間,公布獎勵證照類(級)別表暨受理申請時間表。
四、獎勵類別及獎勵方式:
(一)獎勵證照類別,以政府機構舉辦之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類證照考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專業職業類檢定考試或專業職業類機構(如學會、協會、公會及法人機構等)舉辦之專業技能檢定,取得相關證照,並經系所申請核准列入獎勵證照類(級)別表者,得申請獎勵。
(二)各系、所依屬性訂定各項專業證照獎勵類(級)別送學生事務處主管會議審議核定後公告之。
(三)同一申請人之同一項證照以申請一次證照獎勵為限。同一證照已獲得本校其他獎補助者,不得再重覆提出申請。各學系訂定為畢業門檻之檢定證照,不列入獎勵範圍。
(四)每一申請案核定之獎勵金最多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五、專業證照獎勵分為三級:
(一)第一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考三等考試、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格或其他等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取得證照,每件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級: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特考四等考試、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格、其他等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格取得證照或語言測驗分數與等級對照CEF語言能力參考指標達C1或C2等級(含相當等級合格者),每件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三)第三級: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特考五等考試、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格或參加專業職業類機構(如學會、協會、公會及法人機構等)所舉辦之專業技能檢定並取得證照,語言測驗分數與等級對照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達B2等級(含相當等級合格者),每件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一千元。
六、每年證照獎勵金視當年度相關預算決定,總金額不足時,依比例發放。
七、本要點經學生事務處主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