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0840 
等    別: 高考二級 
類    科: 法制 
科    目: 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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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已喪偶,有成年之子女 A、B二人,均未婚。A擅自以甲之名義,將甲收藏多年
之骨董出賣給不知情之乙。甲得知此事後,氣急攻心而死。試問: 
A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是否因甲之死亡而受影響?A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15 分) 
若甲死亡後之隔日,A因事故死亡,則 B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10 分) 
二、甲有子女 A、B、C三人。甲對乙有 300 萬元之債權,另有一筆土地被丙無權占有。
試問: 
甲死亡後,A與B未得 C之同意下,可否為 A、B、C全體之利益請求乙對 A、
B、C返還 300 萬元?(15 分) 
C可否單獨請求丙返還其所占有之土地?(10 分) 
三、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之 A地與 A地上之 B屋。甲給付部分價金後,
乙將 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但未交付甲占有。其後,甲因財務困難,未再給付
其餘價金。乙經催告後,未獲回應,乃依法解除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乙基於建案分
配之協議,而將 A地與 B屋交付於丙,並辦理 B屋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數年後,
甲主張其為 A地之所有權人,請求丙給付使用 A地所生之不當得利。試問:甲之
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甲乙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時留有價
值800 萬元之 A屋、價值 700 萬元之骨董及 600 萬元現金。試問: 
若甲生前立有遺囑,委託乙代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是否可行?(10 分) 
若甲以遺囑自行指定乙分得 A屋,丙分得骨董,丁分得現金,是否可行?乙何時
單獨取得 A屋之所有權?(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