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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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總複習《行政之種類》

從行政運作主體區分:

直接行政。
間接行政。

從適用法規之性質區分:

公權力行政。
私經濟行政。

從作為之性質區分:

干涉行政。
給付行政。
計畫行政。

 參吳庚著,2012,《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頁9~23。

從行政運作主體區分:

直接行政:係指國家之行政事務均由國家所設置之機關負責執行。

間接行政:指國家之行政事務委託由地方政府機關負責執行。

(D)▲

下列何者對於直接行政之敘述錯誤?(A)其主體為國家之行

政事務(B)直轄市國稅之徵收由財政部所屬之國稅局為之,

屬直接行政(C)由國家所設置之機關負責執行(D)國稅之

徵收委由各縣市之稅捐稽徵處徵收為直接行政之一種。

(C)▲凡為中央行政事務而委由地方政府之機關執行者,稱為:

(A)計畫行政(B)直接行政(C)間接行政(D)給

付行政。

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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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行政法(含行政程序法)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10

從適用法規之性質區分:

公權力行政:也稱為高權行政,是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的地位

,行使公權力所從事的行政行為。包括干預行政、稅捐行政、

計畫行政、給付行政、需求行政等。

高權行政: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的地位,行使公權力所從事的行政

行為,帶有某種強制性。其範圍甚為廣泛,舉凡人民與國家或人民

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均屬公權力之對象。

私經濟行政:私經濟行政也稱為國庫行政,是指國家處於與私

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包括:

▲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之私法型態的行為。

▲以私法組織型態或特設機構方式所從事之營利行為。

▲私法型態之行政輔(補)助行為。

▲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

(B)▲所謂行政私法之「私法」,通常係下列何種性質?(A)

執行任務之「目的」的私法屬性(B)執行任務之「手段

」的私法屬性(C)執行任務之「目的」及「手段」皆屬

私法性質(D)執行任務之「目的」或「手段」與公法性

質無關。

109地特四等】

解 析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40號(解釋爭點:國宅條例收回國宅

強執事件之審判權?)解釋文指出: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

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

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

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

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

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之設計。此種情形一經定為法律,縱

事件屬性在學理上容有推求餘地,其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之

效力,並不受影響,各級審判機關自亦有遵循之義務,本院

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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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所謂行政私法行為(全名:私法方式之給付行政):係國家以

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而在從事行政私法行為,

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通常為憲法上

之任務而由私法方式達成者,例如自來水公司之自來水供應、

公車服務、助學貸款等。而其在手段上可區分如下:

先成立私法組織後再為行政私法行為:例如設立台灣電力

公司、自來水公司。

行政機關與人民直接締結私法契約:例如國宅主管機關與

人民締結買賣契約。

(D)▲由行政組織之角度而言,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敘述,下

列何者正確?(A)由行政院自行依職權設置,負有保管

及展出藝術文物之行政任務(B)性質上屬於公物,透過

「提供公用」之方式供社會大眾利用(C)依現行法制,

具有行政法上權利能力,因此在法律上有獨立性(D)人

民參觀國立故宮博物院而成立之利用關係,是私法法律關

係。

109地特四等】

解 析

(A)國立故宮博物院是隸屬於行政院的中央二級機關。

其有法源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非職權設置。

(B)故宮是公營造物,公營造物要依據組織法規設置。

(C)公營造物機構並非公法人:和公營造物同樣為人與

物的結合體,但不具獨立的法人格。性質僅為行政機關而

非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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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下列何種行為不屬於私經濟行為?(A)輔助行政的私法

行為(B)營利性經濟行為(C)從事行政職務之私法行

為(D)私立學校頒授畢業證書。

解 析

(D)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2號(解釋爭點:限制學生對學

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解釋理由書:「公立學

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

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

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

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故私立學校頒授畢業

證書屬於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C)▲下列何者並非私經濟行政之事例?(A)採購武器(B)

進口大宗物資出售以穩定價格(C)林務局否准人民訂立

租地契約之申請(D)出售政府持股以將公營事業轉為民

營。【

102一般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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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D)▲

關於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私經濟行政

不適用民法之規定(B)私經濟行政完全依照私法自治之法

理(C)私經濟行政主要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D)國家

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採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

解 析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40號(解釋爭點:國宅條例收回國

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解釋文指出:「國家行政主體為

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的行為或私法上的行

為作為實施之手段。」私法上行為即私經濟行為,其可分

為輔助行為、營利行為、行政私法行為、純粹交易行為等

四種態樣。

行政法上關係能否適用民法,屬於公、私行政區別實益之

爭論,甚為複雜;依現行實務與大法官會議之見解,吾人

可推知應依個別私經濟行政之性質論斷,蓋行政行為之態

樣與民事事件之多樣性日益複雜,或有如行政契約之部分

適用民法規定者[行政程序法第

149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

之相關規定)],或有如政府採購法第

74條(廠商與機關

間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處理)以降採用異議等行政程

序之法規定,不一而足。

參照本題題意,可知私經濟行政有部分得適用民法規定,

但又不完全依照民事私法自治之原理進行;而行政處分

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92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規定,係屬於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不同。答案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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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法律關

係或爭議?(A)國家將國有農場耕地配予農民耕種(B)

國家與占用國有林地之人民訂定國有林地租賃契約(C)勞

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D)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工資後

,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爭議。

109地特四等】

解 析

(A)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57號(解釋爭點:退輔會

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禁出嫁女繼承之規定違憲?)解釋

文: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

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

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

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固係基於

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

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

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

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

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

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

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

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上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

第三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

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

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論

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

主管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基於上開解釋

意旨,就相關規定檢討,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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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B)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695號(解釋爭點:人民依國有

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

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解釋文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

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

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

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95號(解釋爭點:人民依國有林地濫

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

由何種法院審判?)大法官羅昌發協同意見書:各林區管

理處與申請人如依系爭要點訂立租地契約,則訂約後雙方

間之法律關係,究應為民事關係抑或行政關係,則為另一

問題。本號解釋並未明白揭示此部分之定性。本席以為,

林區管理處之締約決定本身固有明顯的公法因素,然雙方

依系爭要點所訂立之契約,內容與一般民事租地契約並無

本質上之差異;二者均屬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在租賃之土地

上為合法的經濟活動或其他利用。故法律上使該等契約受

民事法律所規範,並無理論上或實際上不妥之處。此種將

林區管理處締約與否之決定,及其與人民所訂立之契約,

分別受行政及民事法律體系規範,且分別使其依行政及民

事訴訟程序救濟,雖非毫無理論上斟酌之餘地,然此在我

國法律體制下已有前例。

 例如政府採購行為招標過程受政府採購法規範,屬公法關

係,如對招標過程有所不服,依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等

行政爭訟程序救濟。採購機關與廠商訂約後,雙方間之法

律關係屬私法關係,同時受民法及政府採購法中有關契約

關係規定之規範;如因採購契約產生爭議,依民事訴訟程

序救濟。且此種將林區管理處締約與否之決定與締約後雙

方之契約關係,分別受行政及民事法律體系規範之結論,

應為在二元訴訟制度下,考量事件之性質以及救濟之有效

性,不得不選擇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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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09號(解釋爭點:勞委會就

因傷病請領死亡給付增加條件之函釋違憲?)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

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

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

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

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

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中

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

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

給付。」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死亡

給付之保險事故,除法律有特別排除規定外(同條例第

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參照),係指被保險人或其父母、

配偶、子女死亡而言,至其死亡之原因何時發生,應非所

問。惟若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已無工作能力,或以詐欺、其

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等情事,則屬應取消其被保險

人之資格,或應受罰鍰處分,並負民、刑事責任之問題

(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七十條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七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台七七勞保二字第六五三0號函及

七十九年三月十日台七九勞保三字第四四五一號函,就依

法加保之勞工因罹患癌症等特定病症或其他傷病,於保險

有效期間死亡者,以各該傷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為條

件,其受益人始得請領死亡給付,乃對於受益人請領死亡

保險給付之權利,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

第二十三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於此範圍內,應不再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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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D)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95號(解釋爭點:勞保局墊償

雇主積欠工資後代位求償爭議之審判權?)解釋文:勞動

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一定

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墊償基金);於雇主

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時,積欠勞工之工資,未滿六個月

部分,由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其生活之安

定。同條第四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

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

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及「積欠工資墊

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墊償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

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

償權

 (以下簡稱工資債權) 」,據此以觀,勞工保險局以墊

償基金所墊償者,原係雇主對於勞工私法上之工資給付債

務;其以墊償基金墊償後取得之代位求償權(即民法所稱

之承受債權,下同),乃基於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其私

法債權之性質,並不因由國家機關行使而改變。勞工保險

局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自應由普通法院

行使審判權。

(D)▲行政機關向民間廠商採購辦公桌椅等用具,屬於:(A)

行政強制行為(B)公法上合同行為(C)行政處分(D

)私法上契約行為。

解 析

行政機關向民間廠商採購辦公桌椅等用具係屬於行政輔助行

為,屬於私法上契約行為。

(A)▲國家立於準私人之地位與人民從事經濟上之行為時,其法

律關係:(A)同受私法之支配(B)國家受公法,私人

受私法支配(C)同受公法之支配(D)依國家與私人間

協調決定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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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複習《行政法之法源》

法源,是指法規範存在的地方。

成文法源:

憲法。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條約。

命令:得依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

準則。

自治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條(法律之名稱)、第3條(命令之名稱)

不成文法源:

習慣法。

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裁定或稱議決,裁定為法庭用語):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取代過去最高法院判例會議所編製之判

例,大法庭統一之見解,是原來之判例,有拘束下級法院之

效力,似與判例相同,僅是程序改變而已。

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

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益原則、明確性原則、期

待可能性原則、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D)▲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法法源之屬性?(A)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B)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C)習慣法及行政法之

一般原理原則(D)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及

行政法院判決。

(C)▲行政法法源,除憲法、法律、命令、地方自治法規外,尚

包括:(A)習慣(B)判決(C)判例與習慣法(D)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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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D)▲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A)法官律師等職業

倫理(B)習慣法(C)行政法學說(D)民意代表緩拆
違建建議。

110普考】

(B)▲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法之法源

,可區分為成文法源及不成文法源(B)由於我國屬成文法國

家,故成文法源之效力均優於不成文法源(C)司法院大法官

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D)總統發布之緊

急命令,於其生效期間,亦為行政法之法源。

109警升官等】

解 析

(B)通常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

(D)▲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治條例得為

行政罰之依據(B)通常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C)

行政規則得經由行政自我拘束而有法效力(D)習慣法須經制

定法之承認,始得作為裁判之依據。

108身心障礙四等特考】

解 析

(A)

地方制度法第

26條(自治條例)第2項規定︰直轄

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

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

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D)習慣法不一定經過明文制定,也可以作為法源。

(B)▲以下何者屬於成文法之範圍?(A)習慣法(B)條約(

C)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D)法理。

(B)▲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法的成文法源?(A)命令(B)民

意(C)條約(D)自治法規。

(C)▲下列何者非法律之名稱?(A)律(B)通則(C)辦法

(D)條例。

(C)▲下列法令,何者不是法律?(A)電業法(B)勞工保險

條例(C)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D)農田水
利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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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身.說.法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

司法院為了強化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推動建立大

法庭制度,而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已於
民國

108年7月4日正式上路,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

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大法庭制度

實施後,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也一併廢除。相較於判例、決
議,大法庭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當事人

律師、甚至專家學者都參與表達意見。當統一法律見解過程
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社會多元觀點有機會進入法庭、影響
法官,人民會更願意相信司法的決定是周全、禁得起考驗。

大法庭審理範圍:大法庭僅裁判法律爭議,不包含提交

案件的本案終局裁判。

大法庭組織:大法庭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內的功能性任

務編制,係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見解為任務之法定裁判機關,

大法庭的裁判活動為終審訴訟程序之一部分,亦採合議審判。

大法庭程序:最高法院大法庭組織運作大法庭程序為終審

程序之一部分,其審理程序分別依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終審程序之規定。大法庭最重要的功能是在統一法律見解

,為使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強化當事

人之聽審權,以及增加司法之透明度以昭司法公信,法院

組織法第

51條之8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1項

均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使大法庭法

律見解之形成程序,納入當事人參與的因素。

大法庭裁定效力:法院組織法第

51條之10(大法庭裁定之

拘束力)、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條之10(大法庭裁定之拘

束力)均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

力。亦即大法庭裁定後,提案庭就該提交案件,應依據大

法庭裁定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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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總複習《行政協定(條約)》

法務部(

79)法律字第10900號行政函釋:

行政協定

(條約)

查我國相關法令,似無就「行政協定」乙詞予以界定者。惟「

行政協定」之一般涵意係指一國行政機關,為使其有較大之處

理事務能力,以符合其現代社會之功能,於其職權範圍內就特

定事項與他國(行政部門)所締結之國際行政協定。

我與無邦交國家訂定之各種行政協定,是否應經立法院同意程

序?

不論我國與有無邦交國家所簽訂之協定,若內容涉及人民權利

義務、國家各機關組織、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則協定締結之作用,並非單純之行政行為,宜視為一種立法行

為,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精神,上開協定宜經立法院

之同意程序,俾使該協定與我國內法具有同等地位,並以「特

別法」之型態,優先於國內法而予適用。如此方能符合前揭憲

法法條並重條約(協定)之精神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與

遵守國際信義之國際慣例。(本部七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法(

七二)律字第一八一三號函,亦持相同見解)。

結論:

基上分析,我國與無邦交國家訂定之各種行政協定,是否應送

立法院查照,宜視該協定之內容是否涉及人民權義或國家機關

組織重要事項等而須具有立法行為性質而定。若協定締結之作

用,並非單純之行政行為,而具有立法性質時,宜送請立法查

照,俾符合尊重條約(協定)之精神與法院判例(決)之意旨

,同時遵守國際信義之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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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實務見解,我國財政部與其他國家財稅機關就雙邊所得

稅,消除雙重課稅,營造雙邊有利投資環境,不須經立法

院審議,所簽署的國際文書,性質為何?(A)行政協定

(B)雙邊條約(C)雙邊默契(D)單邊讓利行為。

110普考】

(D)▲依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及條約締結法之規定,下列何者

非屬條約之概念?(A)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B)用

協定等名稱,且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

等國家重要事項(C)用協定等名稱,且定有批准、接受

、贊同或加入條款(D)締約各方合意之書面或非書面國

際協定。

109地特四等】

解 析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29號(解釋爭點:憲法上「條約」之意

涵?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條約締結法第

3條(條約、協定之定義及締結程序事項)

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第

1項)

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

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

項。

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

力之國際書面協定。(第

2項)

 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

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第

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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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概論

現.身.說.法

我國與他國訂定之行政協定(不論該國與我國有無邦交)之法

律地位:

查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

獨立自主之精神,……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上開
條文,僅言及「條約」,未及「協定」,未及「協定」,惟
學者通說:「條約」是普通國際協定名詞。另一九六九年維
也納條約法公約法第二條亦明文規定「條約」係「國際書面
協定」。從而上開憲法條文所稱尊重「條約」,宜涵蓋「國
際協定」,似無疑義。

另查司法院於民國二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以訓字第四五九號

函訓示(前)司法政部:「查原則上法律與條約牴觸,應以
條約之效力為優。若條約批准在後,或與法律頒布之日相同
,自無問題。若條約批准在法律頒布之前,應將其牴觸之點
,隨時陳明候核。」前開司法院訓示,已明確宣示條約效力
,原則上優於國內法。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一○七四號
判例亦謂:「國際協定之效力優於國內法」。『立法院係於
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八日成立,上開判例成立時,尚無立法院
,則判例內所稱之「國際協定」,是否泛稱一切之協定?有
待探討。』另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就一般而論(賀最高法院
七十三年度台非字第六九號刑事判決為例),亦傾向於條約
(協定)具有特別法性質,其效力應優於國內法。

我國與無邦交國家締結之協定,其地位宜與我國與有邦交國

家締結之協定同視(以中美終止外交關係後,雙方以「中華
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暨「美園在臺協會」名義簽訂之
協定為例,宜視「中華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
在臺協會」,分別係中美兩國政府之「代理人」,從而以其
名義所簽訂之協定,在國際法上應被賦與類似具有官方關係
之兩國所簽訂之協定。)綜上所述,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之精神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條約(協定)與國內法牴
觸時,宜優先適用前者。蓋條約(協定)係就締約國間之特
別事項而為規範,依國際社會討遵守國際信義之慣例,締約
國有義務不制定違反條約(協定)之法律或於兩者衝突牴觸
時,優先適用條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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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行政法(含行政程序法)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30

現.身.說.法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29號: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29號(解釋爭點:憲法上「條約」之意涵

?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理由書: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
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
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
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
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憲
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
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
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
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
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
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
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
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
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
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
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
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
。外交部所訂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應依本解釋意旨修
正之,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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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二章 行政組織法

總複習《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

意義:係指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即在行政法關係上,被賦予

實現行政目的之任務,具有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上權利義務

歸屬之主體。

 亦即,行政主體即公法上權利義務之主體,具有獨立之法人格

,概念上等同於公法人。→行政主體為公法人:

行政主體皆為公法上擬制的法人。

行政主體既為法人,本身並無行為能力。因此需要行政機關

代為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然而,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卻仍然是歸屬於行政主體上。

行政主體之種類:行政主體若不以是否具公法人地位區分之,

則另可分為

3類:

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

其他公法團體(包括有完全權利能力及部分權利能力):如

行政法人、直轄市原住民區公所、部落。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

 參吳庚著,2009,《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頁180。

第二章 行政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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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行政法(含行政程序法)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44

(D)▲以下何者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A)行政法人(B)

直轄市原住民區公所

(C)

部落

(D)外交部。

解 析

外交部為行政機關,非行政主體,其行政行為之效力應歸屬

於行政主體――行政院。

(C)▲以下何者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A)行政院(B)臺

北市(C)農田水利會(D)臺南市。

解 析

(C)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行政院農委會之農田水利署,非公法

人、非行法人,屬公務機關。同時,農田水利署為行政機關,非行

政主體,其行政行為之效力應歸屬於行政主體――行政院。

行政主體之意義:行政出於行政主體,而行政主體必須仰賴機

關來形成意思及為行為。故所謂行政主體,係指公法上之獨

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得設立機關或置備人員,以達成其任務

者。換言之,即在行政法關係上,被賦予實現行政目的之任

務,具有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

行政主體之種類:行政主體若不以是否具公法人地位區分

之,則另可分為

3類:

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

 其 他 公 法 團 體 ( 包 括 有 完 全 權 利 能 力 及 部 分 權 利 能

力):如行政法人、直轄市原住民區公所、部落。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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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二章 行政組織法

行政法人:

意義:行政法人即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創設具公法性

質的法人,性質上為行政組織之延伸。

法律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法人之設立)第

37

條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

,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

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

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

定義:行政法人法第

2條(行政法人之定義)規定:本法所稱行

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第

1項)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第2項)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

,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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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行政法(含行政程序法)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52

(D)▲關於行政法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人性質

必定為公法上社團法人(B)行政機關得訂定處務規程,

成立行政法人,將其部分業務劃交其執行(C)行政法人

執行公共事務,但不能行使公權力(D)行政法人之年度

決算報告須送審計機關。

解 析

(A)典型的行政法人,如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即非屬公法

上之社團法人。

(B)行政法人獨立於行政機關外,且具有獨立之法人

格,故行政法人非由行政機關所成立。

(C)行政法人成立之目的在於達成特定公共行政目的,

故賦予其公權力以執行公共事務。

(D)行政法人雖具有高度自主性,但於重要事項仍受政

府監督。如年度決算報告即為顯例。

(D)▲

依據行政法人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設立行政法人考慮之原因

?(A)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B)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C)所涉公

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D)提升公務員素質。

104 一般警四】

解 析

行政法人法第

2條(行政法人之定義)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第

1項)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第

2項)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

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

之。(第

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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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二章 行政組織法

(C)▲依我國現行法制,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A)臺北市政

府(B)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C)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D)國家人權委員會(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

104一般警三】

解 析

我國現行行政法人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中正文化中心原
來已成立行政法人,後經修法併入國家演藝中心之行政法人

中之一部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等。

行政法人:

2014至2015年:隨著行政院組織改造,國立中正

文化中心裁撤,其所屬廳舍兩廳院與組織均納入新成立的行
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監督機關為文化部),隨後陸續

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機關為國防部)、國家運動訓

練中心(監督機關為教育部)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監

督機關為科技部)等組織改制為行政法人。

2017年1月,高雄

市成立第一個由地方政府監督設立的行政法人高雄市專業文

化機構(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目前管理高雄市立歷史

博物館、高雄市電影館與高雄市立美術館。

2017年4月,臺南

市立美術館成立董監事會。

2017年9月,第一個行政法人公

共圖書館系統組織成立,高雄市立圖書館正式改制為行政法

人,由高雄市政府監督。

2018年:1月,高雄流行音樂中心掛

牌成立,在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啟用前率先進行後續場

館規劃,並推動流行音樂事業,為台灣第一個由政府挹注資

源的流行音樂專責機構。

8月2日,內政部監督的國家住宅及

都市更新中心成立。

又,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是行政院任務編組之單位而已,

非行政法人。

放射性管理中心草案目前尚在立法中,故目前行政法人放射

性廢棄物管理中心尚未係行政法人。

(A)▲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A)國家運動訓練中心(B)國

家實驗研究院(C)國家理論科學研究中心(D)工業技
術研究院。

107警升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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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行政法(含行政程序法)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54

公法人:

公法人係指國家或依法律設立,為達成公共目的而有行使公權力

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公共團體。學者區分公法人為公

法社團、公共營造物及公法財團三者,公法社團則有區域團體、

身分團體、聯合團體、其他團體四種。[參大法官釋字第

467號

解釋(解釋爭點: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部分協同意見書]

(D)▲下列何者為公法人?(A)行政院(B)高雄市政府(C)

臺北市大安區(D)澎湖縣望安鄉。

解 析

公法人:係國家機關中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機關。例如:

國家、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行政法人等。

 權利義務的主體(行政主體):即係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

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而,可以作為行政主體的
公法人,包括: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第

2條(用詞定義)第1

款]: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
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地方制度法》第

3條(地方組織體系)規定:地方劃分

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

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直轄市、縣
(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故為公法人。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區:為派出單位,非係為地

方自治團體,故非為公法人。→例外:直轄市山地原住
民區為公法人。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

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村、
里:非地方自治團體,故非為公法人。

 依《地方制度法》第

2條(用詞定義)第1款規定:地方

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
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省政府:非地方自治團體,故非為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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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二章 行政組織法

行政法人: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

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
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
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
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

2014至2015

年:隨著行政院組織改造,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裁撤,其所
屬廳舍兩廳院與組織均納入新成立的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
術中心(監督機關為文化部),隨後陸續有國家中山科學
研究院(監督機關為國防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監督
機關為教育部)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監督機關為科
技部)等組織改制為行政法人。

2017年1月,高雄市成立

第一個由地方政府監督設立的行政法人高雄市專業文化機
構(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目前管理高雄市立歷史博
物館、高雄市電影館與高雄市立美術館。

2017年4月,臺南

市立美術館成立董監事會。

2017年9月,第一個行政法人

公共圖書館系統組織成立,高雄市立圖書館正式改制為行
政法人,由高雄市政府監督。

2018年:1月,高雄流行音

樂中心掛牌成立,在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啟用前率先
進行後續場館規劃,並推動流行音樂事業,為台灣第一個
由政府挹注資源的流行音樂專責機構。

8月2日,內政部監

督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

行政機關

 —非公法人:《行政程序法》第2條(行政程序與

行政機關之定義)第

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
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行政程序法》

2條(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第3項規定:「受託

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
關。」亦即,行政機關係幫公法人執行公共事務的機關。
行政機關不可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只是在權力主體底下做
事而已。例如: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文化
局、稅捐稽徵處等,均係行政機關。

 至於行政機關下的內部單位—非公法人:內部單位,係行

政機關內部基於分工原則所劃分的分支組織,用以協助或
達成行政機關目的的組織。例如: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內設
第一至第五科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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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行政法(含行政程序法)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56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行政院為一級機關,

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

關。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

組織法律或

 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

之組織。

 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

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6條(行政機關之名稱)第

1項規定: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院:一級機關用之。

部:二級機關用之。

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舉例:台灣警察專科學校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故為四級

機關;中央警察大學隸屬於內政部,故為三級機關。

本題:

(A)(B)(C)

行政院為一級行政機關;中央選舉委

員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例如:高雄市

政府)、縣(市)政府為行政機關;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

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2條(用詞定義)第1款規定:地方

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臺北

市大安區為直轄市派出單位。→故非為公法人。

(D)

澎湖縣望安鄉為鄉(鎮、市)→故為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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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二章 行政組織法

(C)▲下列何者為公法人?(A)省政府(B)直轄市政府(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D)中央選舉委員會。

109警佐】

解 析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2010年起,部分縣市改制為直

轄市,區域內的鄉鎮市也跟著改制為「區」。依《地方制度

法》規定,直轄市管轄的「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

於「地方自治團體」,因此無自治權,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

機關。原本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所設立的山地鄉,也隨之

改制為「區」,因而喪失自治權。增修專章恢復自治權臺灣

現有六原住民區經多方爭取後,才於中華民國

2014年1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31號令增訂第83-2~83-8條條文

及第四章之一(章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地方制

度法》中增列專章(第四章之一)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明定其為地方自治團體,恢復原有的自治權,目前共

有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以及高雄

市桃源區、那瑪夏區、茂林區六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B)▲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人?(A)國家表演藝術中心(B)國

立臺灣大學(C)臺中市和平區(D)臺東縣卑南鄉。

103一般警三、104一般警四】

解 析

(B)為行政機關。

(D)依地方制度法第

2條(用詞定義)第1款及第14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種類及功能)規定,可知其為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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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行政法(含行政程序法)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58

(B)▲臺灣省法律定位如何?(A)公法人(B)非公法人(C

)法無明定(D)尚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00一般警三】

解 析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7號(解釋爭點: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

行後,省仍屬公法人?)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

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

9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

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

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

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

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故原則上省不

具備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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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三章 公物法

總複習《公物之意義》

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

若非直接使用者,如存放於國外之外匯、投資於營利事業之公

股等,稱為財政財產,非此所稱之公物。

處於國家或地方等行政主體支配之下:

公物固不以有體物為限,無體物亦得成為公物,例如廣播電視頻

道,為無體而稀少珍貴的公共財。此外,公物若非行政主體所得

支配者,如月亮、博物館雖供公眾使用,均非公物之範圍。

 參吳庚著,2009,《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頁208。

(C)▲公有且供大眾使用之道路,在行政法上屬於一種:(A)

營造物(B)財政財產(C)公物(D)行政機關。

(B)▲下列對於公物之敘述,何者錯誤:(A)直接供公的目的

使用(B)月亮、河川、博物館屬於公物之範疇(C)處

於國家或地方等行政主體支配之下(D)廣播電視頻道為

公物之一種。

(C)▲下列何者非屬公物?(A)南迴公路(B)大安森林公園

(C)便利商店附設停車場(D)市政府內辦公設備。

110普考】

第三章 公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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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行政法(含行政程序法)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70

(D)▲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人民欲對公物為

特別使用時,應申請許可(B)公物之興建係事實行為(

C)提供公共使用之公物,人民為一般使用時,毋庸申請

許可(D)公物之提供公用,應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

之。

109地特四等】

解 析

(D)公物之設定,可包括:

法律行為:

可透過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自治規章、習慣

法,甚至是內部程序(例如財產登錄等程序)等方式設

定,皆無不可。惟須特別注意者,除透過法律行為設定

外,必須事實上係依其設定目的而提供使用者。

透過行政處分設定成為公物者,係指行政程序法第

92條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第

2項「對物的一般處

分」而言,因此可得提起行政爭訟。而其方式除公告之

外,亦包含啟用典禮、剪綵、指定為古蹟等。

事實行為:因事實上長時間提供公用,故認定為時效完

成,並因而產生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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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四章 公務員法

總複習《公務員之意義》

最廣義之公務員:

依國家賠償法第

2條(國家賠償責任)第1項規定,謂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之人員。

廣義之公務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

24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規定之受有俸給

之文武職公務員、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及刑法第

10條

(名詞定義)規定之公務員。

狹義之公務員:

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人員。

最狹義之公務員:

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

法任用之職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

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公務人員之定義)、公務人員任用法
施行細則第

2條

(D)▲

下列何種權益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的範圍?(A)工作

條件(B)官職等級(C)公務人員身分(D)以上皆是。

解 析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條(適用範圍)規定:「公務人員身分、官

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

法之規定。」

第四章 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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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行政法(含行政程序法)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74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該法適用或準用之對

象?(A)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B)公立學校編制
內依法任用之人員(C)各機關依法僱用人員(D)公營
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102一般警四】

解 析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條(公務人員之定義)規定:本法所稱公

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條(準用本法之對象)第1項規定:下

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

學校職員。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A)▲下列何種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A)部長

(B)公立大學主任秘書(C)公營事業會計人員(D)
常務次長。

解 析

部長為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D)▲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之公務人員?(A)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B)公立學校編制內
依法任用之職員(C)法定機關依法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D)政務官。

(A)▲下列何種人員非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A)行

政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B)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C)各機關依法僱用或留用人員(D)私立學校改制為公
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110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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