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高普考 高考二級 法制 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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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1040 全一頁
別:高考二級
類科
目: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為 A地所有人,於民國(下同)90 33日將該地出售於乙,但一直未辦理移
轉登記及交付占有。其後,甲於 100 44日將該地出租於丙,並交付於丙使用
收益。丙自 100 55日開始積欠租金,甲於依法催告後,於同年 77日終止
租賃契約。試問:
乙得否於 105 66日向甲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是否因甲於
100 45日移轉 A地所有權登記予乙而不同?(20 分)
甲得否於 108 77日向丙請求返還其所積欠之所有租金?(15 分)
二、高雄市於 2014 7月間發生石化氣爆事故,A公司之管線破裂炸開,道路破損,多
人死亡。設甲於道路爆破時騎乘機車經過爆破路段,因氣爆自機車上騰飛掉落而當
場死亡,甲之妻乙目睹此情,因過於驚嚇悲傷致心臟病發,導致癱瘓。經查乙原本
罹患心臟病亦屬此次心臟病發之原因又乙所有之房屋位於爆破路段之隔壁街道,
雖未受氣爆波及,但因事故封鎖附近街道,致開設之商店無法營業,損失 30 萬元。
乙之子丙於醫院照顧其母,奔波勞累,身心俱疲。試問:乙及丙如何向高雄市政府
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A公司得為如何之抗辯?(35 分)
三、甲夫與乙妻結婚後,二人以工作所得,各自出資一半,購買價值 600 萬元之 A屋,
登記於乙之名下。因膝下無子,乃收養由丙所生 1歲之 B為養女。不料二年後,甲
與乙感情不睦而離婚。試問:
甲得否就 A屋向乙主張任何權利?如乙死亡,A屋如何繼承?(15 分)
在甲與乙離婚後,乙得否與甲之兄或甲之父結婚?(7分)
在甲與乙離婚時約定由乙取得 B女監護權三年後乙可否與 B女合意終止收養?
如何辦理?終止後之效力如何?(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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