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高普考 高考二級 一般行政(一般組) 行政法研究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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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0130-20330
21030 全一張
(正面)
別:高考二級
ㄧ般行政(一般組)、ㄧ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
目:行政法研究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請接背面)
一、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
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立法院於 2016 725 日三讀通過「政黨
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總統隨即於同年 810
公布施行。本條例 2條規定(第 1項)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第 2項)
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
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 18 條第 1項:「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
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第 15 條第 1項:「調查結果應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作成處分書。」
20 條第 1項:「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
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第 16 條:「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
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請從行政組織法角度,說明本條例第 2
1項所稱「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意指為何?(25 分)
二、甲為合法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新住民權益促進協會」為辦理新住民學習成長課
程,遂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提交計畫書等文件,申請經費補助。案經該會考量
基金預算額度及申請計畫內容等因素後審議通過,並報內政部核定。內政部於民國
104 320 日以 A函通知甲,主旨略以:「台端申請之補助案核定通過,補助金
額計新臺幣八十五萬元整。受補助人應確實遵循核定之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執行
計畫。嗣內政部發現受補助課程有「多次上課時間未達計畫書所定之 120 分鐘,教
師任意提早下課」之違規情事,經去函要求改善未果後,遂於 105 518 日以 B
函通知甲「廢止原補助處分並溯及自核定時失效。已撥付之補助款項新臺幣八十五
萬元整應全數返還,並於文到之次日起十天內,匯入指定帳戶。」
B函之合法性為何?(15 分)
假設甲於 B函所定之期限屆至時仍未匯還補助款,內政部得為如何之處置?10 分)
參考法條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三「補助對象(二)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五:「補助標準(一)一般性補助依本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
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0130-20330
21030 全一張
(背面)
別:高考二級
ㄧ般行政(一般組)、ㄧ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
目:行政法研究
三、甲擬於 Y市經營殯葬服務業遂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項及同條第 6項授權
訂定之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2條規定,於民國 105 59日檢具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 Y市政府主管機關乙申請經營許可。案經乙收件,並於同年月 12
日確認甲之申請案文件依法備齊,並通知甲申請案將進入審查作業程序。甲從 Y
政府網站上查詢到乙公告有Y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其中明載申
請案之營業地點審核期限為 20 ,審核完畢後應於 4日內函復申請人審核結果。基
此,甲估計至遲應可於 66日得知申請結果。詎料,甲遲至同年 711 日始收受
乙所核發之經營許可函。甲指摘經營許可之核發,逾越公告之「Y市殯葬服務業經
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所定的處理期間,係屬違法。乙則抗辯:Y市殯葬服務業經
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僅為其依職權將業務處理流程予以標準化,供承辦公務人員
遵循之內部文書而已其雖於網站上公告但因未踐行下達程序不屬於行政規則,
對人民不生任何直接與間接法律上及事實上之效力。經營許可之核發,符合殯葬服
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6條第 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
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規定,並無不法。甲、乙之主張,何者
為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項:「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市)主管機關申請經
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6項:「第一
項申請經營許可之程序、事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2條第 1項:「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二、營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市)主管
機關申請。」 6條第 2項:「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
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應將展延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四、乙承租甲所有,座落於 Y市之一般住宅用房屋,並擅自變更使用目的,開設網路咖
啡廳,提供電腦設備供消費者遊戲娛樂。嗣主管機關丙查獲,乙未為營業場所地址
登記而營業,違反 Y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以 A函對乙為「處 1萬元罰
鍰,並命停止營業」之處分。乙不從,仍繼續營業。丙經連續 2次課處 20 萬怠金未
果後,遂對該網咖營業處所施以斷水斷電之處置。乙終無法繼續營業,遂與甲終止
租約,搬出租屋。甲收回房屋後,因該屋仍處斷水斷電之狀態,無法居住與利用,
遂向丙提出復水復電之申請。
甲之申請有無理由?(15 分)
甲之申請若遭丙否准,有無法律救濟途徑可資行使?(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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