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0130-20330
21030  全一張
(背面)
等 別:高考二級
類 科:ㄧ般行政(一般組)、ㄧ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
科 目:行政法研究
 
 
 
三、甲擬於 Y市經營殯葬服務業,遂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項及同條第 6項授權
訂定之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2條規定,於民國 105 年5月9日檢具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向 Y市政府主管機關乙申請經營許可。案經乙收件,並於同年月 12
日確認甲之申請案文件依法備齊,並通知甲申請案將進入審查作業程序。甲從 Y市
政府網站上查詢到乙公告有「Y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其中明載申
請案之營業地點審核期限為 20 日,審核完畢後應於 4日內函復申請人審核結果。基
此,甲估計至遲應可於 6月6日得知申請結果。詎料,甲遲至同年 7月11 日始收受
乙所核發之經營許可函。甲指摘經營許可之核發,逾越公告之「Y市殯葬服務業經
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所定的處理期間,係屬違法。乙則抗辯:「Y市殯葬服務業經
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僅為其依職權將業務處理流程予以標準化,供承辦公務人員
遵循之內部文書而已;其雖於網站上公告,但因未踐行下達程序,不屬於行政規則,
對人民不生任何直接與間接法律上及事實上之效力。經營許可之核發,符合殯葬服
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6條第 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
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規定,並無不法。甲、乙之主張,何者
為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項:「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
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第 6項:「第一
項申請經營許可之程序、事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2條第 1項:「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二、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第 6條第 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
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應將展延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四、乙承租甲所有,座落於 Y市之一般住宅用房屋,並擅自變更使用目的,開設網路咖
啡廳,提供電腦設備供消費者遊戲娛樂。嗣主管機關丙查獲,乙未為營業場所地址
登記而營業,違反 Y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以 A函對乙為「處 1萬元罰
鍰,並命停止營業」之處分。乙不從,仍繼續營業。丙經連續 2次課處 20 萬怠金未
果後,遂對該網咖營業處所施以斷水斷電之處置。乙終無法繼續營業,遂與甲終止
租約,搬出租屋。甲收回房屋後,因該屋仍處斷水斷電之狀態,無法居住與利用,
遂向丙提出復水復電之申請。 
甲之申請有無理由?(15 分) 
甲之申請若遭丙否准,有無法律救濟途徑可資行使?(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