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0160  全一頁
等 別:高考二級
類 科:ㄧ般行政(一般組)
科 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研究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與乙賭博,甲賭輸了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就把身上全部的現金二十萬元當
場給了乙,不足的二十萬元,甲就寫了一張借據並當場交給乙。甲事後很不甘心,
既不想還積欠的二十萬元,也想向乙要回賭輸已給付的二十萬元,請問依法甲是否
有此權利?(25 分) 
二、甲是 A屋所有人,乙是 B屋所有人,A屋與 B屋相鄰,B屋是乙的住所,甲則不住
在A屋。甲欲出售 A屋,就在 A屋的外牆張貼出售廣告,張貼時間已久,廣告上聯
絡電話已經模糊。丙看到 A屋出售廣告,有興趣購買,廣告上看不清楚電話,就向
乙詢問 B屋相關事宜,因 A屋與 B屋使用執照相同且格局面積都相同,乙也帶丙去
看B屋隔間等屋況,並從 A屋四周察看 A屋,丙也自行申請 A屋登記謄本確認 A
屋的標示與產權資料。乙認為丙有購買意願,想賺取仲介費,並從附近交易行情,
認為甲會願意以兩千萬元出售,就向丙謊稱他有得到甲的授權以兩千萬元以上出賣A
屋,為避免他人捷足先登,丙要儘快與他簽訂買賣契約。丙看過許多房屋,乙所陳
述的 A屋出賣條件,他感到滿意,也想以兩千萬元買到 A屋。因此,乙就以甲的代
理人身分與丙簽訂 A屋買賣契約。之後乙通知甲他已經代甲簽訂了價金為兩千萬元
的A屋買賣契約,甲置之不理。請問丙可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三、試就肯亞政府將我國涉嫌詐欺罪之人民交給中國大陸並強行押解赴大陸審判一案,
分析並討論我國刑法有關管轄權之規定是否有需修正之處?如果需要修法,試以法
務部之立場建議修那幾個條文?(25 分) 
四、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犯貪污罪應如何處罰?試分析正犯與共犯及共犯從屬性之各種
可能,並檢討民國 94 年刑法修法對此有無待商榷之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