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 
科目:民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31420、32020 
32720、33020 
頁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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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為擔保對乙所負 500 萬元債務,乃提供其所有之 A不動產供乙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前述債務清償期(民國 105 年3月31 日)屆至時,因甲無法清償,乙同意
將清償期延長六個月。嗣因甲於延緩清償期間中並未積極設法清償債務,乙乃於同
年9月20 日再次與甲協議並約定「在 105 年9月30 日前,甲應將 A不動產出售
予已透過仲介業者提出買受該不動產要約之丙,並以賣得之價金清償乙對甲之債
權。於此期間中,如丙有反悔不願購買之情事,甲同意將 A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乙,以清償乙對甲之債權」。 
惟因丙透過仲介業者簽訂 A不動產買賣要約書之期日為 105 年9月11 日、且已於
同年月 14 日撤回該要約。清償期屆至後,因甲無法清償對乙之債務,乙依上述協
議請求甲移轉登記 A不動產所有權時,甲主張 9月20 日與乙簽訂上述協議時,因
雙方均不知丙已撤回要約,故該協議之內容無效。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二、模具製造商甲以價金 100 萬(新臺幣)出賣 A型號模具一批給乙,雙方在買賣契
約中約定:「買受人應於 105 年1月1日清償給付貨款 100 萬,逾期清償者,每日
處以按給付價金之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乙遲遲不清償價款。甲則在 107 年
4月2日訴請乙給付價金與違約金,乙卻以甲之價金與違約金給付請求權均罹於時
效為抗辯,而拒絕給付。試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乙、測驗題部分:(50 分)     代號:2314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25題,每題2分,須用2B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1 民法第 1條規定:「民事,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習慣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
方得為民法之法源,下列選項非其要件? 
具有法的確信  已經成為民事特別法的內容 
在當代社會上有反覆實施的行為 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 法人之代表與代理有所不同,下列關於兩者區別之敘述,何者錯誤? 
法人之代表僅有一人,但代理人得有數人 
在制度上,代表與法人是一個權利主體內的關係,而代理人與本人是兩個主體間的關係 
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但代理人僅得代為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代表係法人的機關,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無所謂效力歸屬的問題。在代理關係上,代理人的
行為並非本人的行為,僅其效力歸屬於本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