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21420、22020
22720、23020
頁次:4
-
4
18 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關於「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婚約無效 婚約解除 婚約撤銷 當事人一方死亡
19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96 年3月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男於 95 年5月向丙借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於 96 年5月向銀行貸款 50 萬元以購置汽車一輛,登記為乙所有。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之財產制為聯合財產制
甲對丙之債務應由甲清償
乙向銀行貸款之債務,由甲與乙共同清償
甲對乙之汽車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2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 A,A年30 歲,A已婚,A妻為 B。甲弟為丙,丙年 52 歲,丙未
婚。設於民國 103 年7月間,丙欲收養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收養 A為無效,因丙與 A為禁止成立收養關係之親屬
丙收養 A,應以書面,不須向法院聲請認可
A被收養時,應得 B之同意。但 B如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須得 B之同意
丙收養 A為無效,因丙與 A未符合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一定年齡之要件
21 甲男年 10 歲,無祖父母、父母及兄姊。乙男自民國 101 年7月起任甲之監護人,今乙死亡。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院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人為甲的監護人
乙死亡時,甲之財產的移交與結算,由乙之繼承人為之
法院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人為甲的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甲的監護人
法院另行選定適當之人為甲的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登記
22 被繼承人甲由寡母乙拉拔長大,其後與丙女結婚,生有一子丁,有先天性心智缺陷,而依法受監
護宣告,此時丙女又懷胎戊女,未料,甲於出差時,因事故死亡。甲男留有財產新臺幣(下同)
240 萬元,應如何繼承?
乙女、丙女各得 120 萬元 丙女、丁男各得 120 萬元
丙女、戊女各得 120 萬元 丙女、丁男、戊女各得 80 萬元
23 設甲於民國 103 年7月間死亡,甲有三位繼承人,分別為 A、B、C。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關於遺產分割之費用,均由遺產中支付之,且包括因繼承人之過失而為之支付
遺產之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 A、B、C單獨所有之效力
甲如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其禁止之效力以 20 年為限
A、B、C為遺產分割之協議時,應共同為之
24 設甲於民國 103 年7月間死亡,甲生前立有遺囑。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甲生前所立如為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甲生前所立如為代筆遺囑,須由公證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始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
甲生前所立如為筆記口授遺囑,應由遺囑人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始符合筆記口授遺囑之法
定要件
甲生前所立如為密封遺囑,該遺囑全文應由甲自寫,不得由他人繕寫
25 甲為救治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出售目前唯一的自住公寓,市價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鄰居乙
知悉後,趁甲危急以 200 萬元向甲出價。甲因事出緊急遂以 200 萬元出賣給乙,但 3天後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該罕見疾病為健保給付範圍。甲此時非常後悔以低賤價格將公寓賣給
乙,向乙表示退還 200 萬元。問:該公寓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無效 終局有效
效力未定 有效,但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