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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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科:商業行政
目: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2770
頁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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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 A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公司)的負責人A公司未
取得主管機關經營證券業務之許可即先大量買進 B未公開發行股票之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票取得超過 51%以上之股份甲嗣以製造 B公司
不實的財務資訊並交予投資人,同時也以專欄記者之身分在報紙、週刊
加以報導或透過召開說明會之方式公開勸誘及仲介投資人向 A公司
買賣 B公司股票甲與 A公司之前開行為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相
關規定?其法律責任如何?(25 分)
二、A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食品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
同)三億元。董事長甲明知該公司經營一直處於虧損狀態,為虛飾該公
司財務報表之盈餘結果俾利第三人之投資意願遂於公司財務會計人員
編製年報時指示會計經理乙以虛偽收入六千萬元之帳單登載於轉帳收
支傳票,虛飾公司次年底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會計師丙未經查覺於財
務報表上予以簽證並經公告在案。試請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A公司及董事長甲應負如何之民、刑事責任?(10 分)
會計經理乙及會計師丙對於 A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
賣人或持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如何之民事責任?(15 分)
三、A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半導體公司,於 107 629 日舉
107 年股東會,A公司之董事長甲規劃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A
公司之股價最近一個月以來一直盤整在每股新臺幣(以下同)10 元與
15 元之間A公司私募對象訂定以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及經理人為對象,私募價格為每股 5元,並於開會通知書及議事手冊之
討論事項上之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有關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及辦理私募
之必要理由。試請檢具理由就下列問題說明之。
本案私募之進行程序是否合法及有效?A公司之董事長甲應負如何之
法律責任?(10 分)
A公司之董事長甲於取得私募之有價證券後一個月未滿,就以每股
15 元私下轉讓與不具應私募資格條件之 B投資公司,其轉讓是否有
效?(15 分)
代號:2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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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公司為經營橡膠業務且股票在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之上櫃公司,董事長
甲持股占股份總數 15%,甲 A公司股價處於低迷已久遂夥同市場
作手乙共同約定擬將股價從每股新臺幣(以下同)20 元拉抬至 150
價位 A與其他公司大股東鎖定籌碼在約定期間不出脫持股乙利用
自己及人頭戶丙、丁帳戶進場,期間以製造交投活絡或以連續買進方式
拉抬作價,並藉由媒體散布各種流言吹捧,之後由於碰到中美貿易戰,
該公司股價到達 80 元時已無力再往上拉抬終至跌回到 15 試問甲
乙、丙、丁之行為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其民、刑事法律責任如
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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