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1050  全一頁
等 別:高考二級
類科:法制 
科 目: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因與乙有舊怨,乃與丙共同謀議傷害乙,某日丙騎機車載甲攜帶西瓜刀前往某
KTV 店欲找乙理論,抵達後,甲見乙適在店門口,隨即持西瓜刀往乙背部猛砍,致
乙左肩胛及左上臂受切割傷,乙被砍後,速逃往旁邊無出口之巷道(俗稱死巷)內,
甲隨後追及乙,繼續朝其背部、左手部亂砍,直至乙不支倒地後始罷手,嗣與隨後
趕到之丙會合後離去。乙則因失血過多,送醫不治。試問:甲、丙二人所為,有何
罪責?(25 分) 
二、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
為圖利乙,由乙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該項工程而獲得不法利益。試問:甲、乙二
人所為,有無罪責?(25 分) 
三、甲於民國 103 年7月及 8月,分別犯竊盜罪及搶奪罪,高等法院審理時,甲坦承犯
行,並請求法院判決時,一併定應執行刑,法院於 103 年12 月1日判決,撤銷地方
法院一審判決,就竊盜罪及搶奪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及 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 1年。檢察官對搶奪罪部分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至於被告所犯竊盜罪部
分因已確定,於 103 年12 月30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最高法院就檢察官上訴部
分,於 104 年8月31 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檢察官依甲之請求,於 105 年2月19 日
聲請法院就竊盜罪及搶奪罪二罪裁定定應執行刑,法院於 105 年3月3日裁定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試問:法院於 103 年12 月1日判決時依甲之請求,就其所犯
二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是否合法?如甲於 104 年5月12 日另犯竊盜罪,
是否構成累犯?(25 分) 
四、甲轉讓兼具禁藥及第二級毒品性質之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
量)予成年男子乙,應成立何罪?法院量刑時,可否判處有期徒刑 4月?(25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83 條第 1項(轉讓禁藥罪):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
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第 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