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1050  全一頁 
考 試 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  科: 法院書記官 
科  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何謂客觀的訴之預備合併(或稱假定之合併)與競合合併(或稱重疊之合併)?
二者有何不同?試各舉一例說明之。(25 分)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 A地一筆,因協議分割不諧,由甲、乙為原告列丙為被告提起
分割共有物之訴。問:如僅由原告甲一人單獨撤回起訴,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
設若第一審法院已為本案終局判決後,案經上訴,原告甲、乙始向第二審法院撤回
在第一審之起訴,其撤回是否合法?又訴訟若經合法撤回之效力若何?試附理由解答
之。(25 分) 
三、被告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依法偵查後起訴,未選任辯護人下,管轄法院依法審
判後諭知有罪判決確定。試申論無選任辯護人之甲是否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預納
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25 分) 
四、被告甲被檢察官以搶奪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後形成心證,發現甲
應犯強制猥褻罪。試申論法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強
制猥褻罪並諭知有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