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身心障礙特考 四等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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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7年國軍上校
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50550 全一頁
考試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法院書記官
科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A地為甲丁四人共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應有部分 1/10
乙、丙、丁應有部分各 3/10。甲列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地。甲
在起訴狀上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 1,000 萬元但未繳裁判費法院乃裁定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 1,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 萬元,命甲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
繳納,逾期將駁回甲之起訴。甲收到該裁定後,認為該核定及徵收均有錯誤,對該
裁定全部聲明不服提起抗告請問甲之抗告有無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二、乙對甲發出存證信函言明甲欠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的清償期已過請甲
於收到信函後 10 日內還錢甲乃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乙對甲之該借款債權 100
萬元不存在(前訴)。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乙起訴請求甲給付同上借款 100 萬元
(後訴)。甲於後訴審理中,仍抗辯乙之該借款債權 100 萬元不存在,乙應先就甲乙
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及甲借款未還等項負舉證責任。請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試附
理由回答之。25 分)
三、警察於午後六時許開始詢問犯罪嫌疑人甲,至九時許結束。甲自白犯有行賄罪。警
察後將甲移送至檢察官,檢察官於十一時許開始訊問後,甲為相同的自白。檢察官
後以甲警詢時的自白、訊問所得之自白及其他證據,向法院提起公訴。請問,甲的
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警察甲於執行勤務時發現乙強盜他人財物,欲逮捕之,但仍為乙所逃脫。翌日,甲
巡邏時,於路上見到了乙,便予以逮捕。移送至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檢察
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請問法院得否為核准羈押之裁定?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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