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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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法物權編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座號
使
使
代號
42350
頁次
一、甲向乙承租土地自建 A未辦理保存登記民國(下同)96 年甲將 A
屋出租與丙,並交由丙占有使用,該租賃契約約定為不定期限且未經公
證。100 年時,甲復將 A以新臺幣 300 萬元售與丁,並改由丁與乙簽
訂基地租賃契約。試問:丁得否對丙主張返還 A屋?(25 分)
二、A土地坐落於住商混合區,鄰近主要幹道,交通方便、生活功能良好,
原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與乙丙
丁所共有,惟多年後丙丁先後死亡,因繼承成為共有者(以下簡稱乙等
共有人)人數眾多,A土地管理、使用及處分困難,多次召開土地協議
分割會議,乙等共有人均未出席,現況部分土地為空地、部分有建物由
部分共有人占有使用。試問:國產署能否主張共有物分割?若分割應受
補償,其法律上擔保應如何辦理?(25 分)
三、甲乙約定借用乙的名義將甲名下之 A土地登記為甲乙共有惟乙死亡
乙之繼承人丙因向丁借款遂以其 A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
丁,並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試問:前述抵押權設定及登記之效力,與
借名記之關係如何?若因借名與否甚難釐清,甲請求裁判分割 A
地,丁未參與該訴訟,則丁得如何主張實行抵押權?(25 分)
四、甲藝術協會舉辦藝術博覽會,甲邀約乙畫家創作巨幅畫作參加展出,約
定創作所需畫布及顏料由甲提供,畫作若於展覽期間賣出時,其價金應
分歸創作人及該協會各二分之一。乙創作題為「漁港」之畫作參展,嗣
於該博覽會結束後,乙畫作未售出,且畫作亦未歸還乙。試問乙得如何
主張權利?甲主張共有該畫作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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