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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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設甲未及行使該債權即已
死亡,並由其子丙、丁兩人繼承甲之權利,應繼分各二分之一。試問:
丙得否單獨訴請乙清償該筆 100 萬元借款債務?(25 分)
二、甲為避免其 A地被債權人查封,遂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該 A地出
賣與乙,並將 A地登記在乙之名義下,惟 A地嗣後為丙無權占有。試
問:甲得否逕對丙請求返還 A地?(25 分)
三、甲於民國 112 年3月1日以其 A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借
款債權,復於同年 5月1日以該 A地為丙設定地上權。設乙於民國 113
年7月1日實行其抵押權時,因丙之地上權致無人應買 A地,試問法院
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甲於民國 112 年2月1日以其 A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借
款債權,設甲於同年 8月1日在 A地上興建 B屋一棟,則乙嗣後實行抵
押權時,其所得拍賣之標的物,以及所得優先受償之範圍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