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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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調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使
使
代號
10340
頁次
1
1
一、少年毫無疑問地成年人一樣有實犯罪能力少年齡較
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為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
調整其環境並矯治性格對少年不宜採和成犯一樣的
刑事政試論對少犯之事政應具那些獨特性質25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條之 1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試論述本條立法例採「準用
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其立法理由為何?試舉例說明可「準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何?(25 分)
三、校園發生國中學生遭同校學生刺死案,引發被害人家屬提出廢除少年前
定,立法意旨為何?目前可能修正之動向為何?(25
四、15 少年甲與 13 歲少年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分持西瓜刀、鋁
棒至巷口之超商內,以刀架住店員脖子之方式,至使店員無法抗拒,而
強取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一萬餘元。試問少年法院(庭)對少年甲與
少年乙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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