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科 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考試時間: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少年毫無疑問地,和成年人一樣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但少年年齡較輕,
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為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
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少年犯不宜採取和成年犯一樣的
刑事政策。試論述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有那些獨特性質?(25 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條之 1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試論述本條立法例採「準用」
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其立法理由為何?試舉例說明可「準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何?(25 分)
三、校園發生國中學生遭同校學生刺死案,引發被害人家屬提出廢除少年前
案塗銷紀錄等訴求。試問少年事件處理法引入有關少年前案塗銷之規
定,立法意旨為何?目前可能修正之動向為何?(25 分)
四、15 歲少年甲與 13 歲少年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分持西瓜刀、鋁
棒至巷口之超商內,以刀架住店員脖子之方式,至使店員無法抗拒,而
強取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一萬餘元。試問少年法院(庭)對少年甲與
少年乙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