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24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條之 1所規定之「受告知之權利」。(25 分)
二、少年 A因竊盜案經甲少年法院(庭)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少年 A母親 B不服,向乙
高等法院抗告,經乙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以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後,少年 A滿
18 歲後又因他案經丙地方法院判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確定。試問: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 45 條第 2項之規定,應由何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25 分)
三、緩刑之制度具有教育刑之特質,其在少年刑事案件之運用更具意義,請說明少年刑
事案件中宣告緩刑之要件。(25 分)
四、少年 A於未滿 18 歲時,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少年法院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項規定,認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而依保護事件
之調查、審理程序為保護處分。5年內,A已滿 18 歲,再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被移
送,此時檢察官得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應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