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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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司法人員
等 別
:
三
等考試
類 科
組
:
觀護人
(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科 目
:
(
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3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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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國 112 年6月21 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
稱本法),其中為落實憲法第 8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本法係為維護少
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關於
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明定有關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之
事件,在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前,得對少年實施同行、逕行同行
等強制處分程序,請依新修正規定,對其立法理由及具體規範詳予說明。
(25 分)
二、王 OO 係民國 97 年5月11 日出生,明知愷他命(以下簡稱 K他命)、
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 2項第 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 K他命、硝甲西泮之犯意,於 112 年7
月1日14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O路O段O號之友人住處,以將 K他
命粉末摻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又將毒品咖啡包混入蠻牛飲料後飲用等
方式,施用 K他命、硝甲西泮各乙次,嗣於 112 年7月2日11 時48 分
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O路O段O號前,員警見王 OO 形跡可疑乃上前
盤查,當場查獲含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1包(驗餘淨重 1.3822 公
克),經警於同日 12 時53 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 K他命呈陽
性反應,始供承上情。試問:(25 分)
王OO 先後所為,是否屬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條第 1項所定應
處理之情形?
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王 OO 有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司法警察機關如何處理採集之尿液及查獲之毒品咖啡包?
三、對於少年犯罪之緩刑宣告與成年人犯罪者,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何不同之
規定?(20 分)
代號:
10340
頁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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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
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
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
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5項
規定)。試問:
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如對有施用第三級毒品 K他命、硝甲西泮等
曝險行為之少年王 OO 進行輔導後,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
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
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如果您是少年調查官,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9 條、第 42 條第 5項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等規定進行少年需保護性之評估?(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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