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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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調
調112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考試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
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3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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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國 112 621 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
稱本法)其中為落實憲法第 8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本法係為維護少
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關於
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定有關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之
事件,在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前,得對少年實施同行、逕行同行
等強制處分程序請依新修正規定對其立法理由及具體規範詳予說明
25 分)
二、王 OO 係民國 97 511 日出生,明知愷他命(以下簡稱 K他命)
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2項第 3所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 K命、硝甲西泮之犯意,於 112 7
114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OOO之友人住處 K
命粉末摻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將毒品咖啡包混入蠻牛飲料後飲用等
方式,施用 K他命硝甲西泮各乙次, 112 7211 48
許,在新北市中和 OOO號前,員警見王 OO 形跡可疑乃上前
盤查當場查獲含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1(驗餘淨重 1.3822
克),經警於同日 12 53 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 K他命呈陽
性反應,始供承上情。試問:25 分)
OO 先後所為,是否屬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 3條第 1項所定應
處理之情形?
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王 OO 有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司法警察機關如何處理採集之尿液及查獲之毒品咖啡包?
三、對於少年犯罪之緩刑宣告與成年人犯罪者,年事件處理法有何不同之
規定?(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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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
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
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
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5
規定)。試問:
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如對有施用第三級毒品 K他命甲西泮等
曝險行為之少年王 OO 行輔導後,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
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
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如果您是少年調查官,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19 條、 42 條第 5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等規定進行少年需保護性之評估?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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