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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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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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調112
考試別
司法人員
三等考試
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考試時間
2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250
1035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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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 A保健食品公司代表人明知由乙所拍攝之小草益生菌膠囊照片及
所製成之廣告圖片,均屬乙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乙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詎甲在公司上網時看到乙之前開著作,遂加
以重製並上傳 A公司網藉以行銷 A公司之益生菌產品甲之住居
所在新竹市,A公司設在桃園市,乙之住居所在臺中市,乙外出在臺南
市上網瀏覽時發現 A司盜用其照片,擬對 A公司及其負責人甲提出
侵害著作權之告訴。請論述:25 分)
何地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如乙就地向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
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乙回到家後才向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察官應如何處理?如
檢察官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甲在其所經營之「丁丁書店」內,設有限制級書刊專區,在進入專區前
有牌示寫著:「限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會員進入」,專區書架上有部分漫畫
書以透明塑膠封套套住,不讓人翻閱,封套上均貼有「限制,未滿十八
歲之人不得租買」之字樣。某日有管區派出所警員乙身著便服喬裝顧客
進入書店走進限制級書刊專區見有封套之漫畫書即予拆封數本翻閱
認其內容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屬猥褻書刊,遂將架上所有有封套之漫畫書均予查扣。嗣後警方以甲涉
有刑法第 235 條第 1項之公然陳列猥褻圖畫供人觀覽罪嫌,案件移送
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也根據查扣之猥褻漫畫書及其他證據對甲提起
公訴。法院審理時,甲抗辯扣案之漫畫書係警察違法搜索所獲之證據,
請論述:25 分)
警員乙之行為是否爲搜索?是否合法?
查扣之漫畫書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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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因涉嫌重傷害未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以甲罹有「思覺失調
症」以及酒精使用障礙症」於實施犯罪行為時確已因精神障礙致不
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規定,應屬不罰,而為無罪之諭知。又經評估後,法院以被告甲為預防
被告未來因精神疾病影響而再為類似犯行,並避免因其疾病而對個人、
家庭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期之危害,且能使其獲得適當之治療處遇,並依
刑法第 87 條第 1、第 3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2項規定,
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4年,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俟
裁定確定後,檢察官送當地醫院執行。請論述:25 分)
我國刑法在「刑罰」另設「保安處分」請說明保安處分之設
置目的、主要內容及功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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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性侵害案件之假釋出獄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經執行檢察官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34 條第 5及第 7款規定,施以宵禁並輔以科技
設備監控(即俗稱電子腳鐐)惟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竊盜及持有二級
蹤。請論述: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有何作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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