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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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調
調110
考試別
司法人員
三等考試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
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
0340
頁次
1
1
一、甲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1 歲;乙觸犯刑罰法律時 13 歲;丙觸犯刑罰
律時為 17 丁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7 覺時已滿 18 戊觸犯刑
罰法律時為 17 但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已滿 20 試說明甲
戊上開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處理?25 分)
二、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之執行主體及方法為何?少年無正當理由拒到院
執行,應如何處置?(25 分)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說明保護管束之種類有幾種?執行年限有
何不同?(25 分)
四、試先說明何謂行政先行原則,進而說明少年甲持刀預備殺人、少年乙施
用第三級毒品 K少年丙經常逃學逃家等三種情形是否均有該原則
之適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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