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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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司法人員
等 別
:
三等考試
類 科
組
:
觀護人
(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科 目
:
(
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
0340
頁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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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1 歲;乙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3 歲;丙觸犯刑罰法
律時為 17 歲;丁觸犯刑罰法律時為 17 歲,發覺時已滿 18 歲;戊觸犯刑
罰法律時為 17 歲,但檢察官偵查終結時已滿 20 歲。試說明甲、乙、丙、
丁、戊上開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處理?(25 分)
二、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之執行主體及方法為何?少年無正當理由拒到院
執行,應如何處置?(25 分)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說明保護管束之種類有幾種?執行年限有
何不同?(25 分)
四、試先說明何謂行政先行原則,進而說明少年甲持刀預備殺人、少年乙施
用第三級毒品 K他命、少年丙經常逃學逃家等三種情形是否均有該原則
之適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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