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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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考試別
司法人員
三等考試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
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34
0
頁次
1
1
一、少
何?試申論之。25分)
二、少年保護官對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的少年,發現其因身心問題而有定期
接受專業諮商之必要,而法院亦無心理輔導員之配置時,少年保護官可
否命少年定期前往其他機構(如社會局、醫院等)與諮商師或醫師等專
業人士晤談,其依據為何?如少年拒不接受晤談,少年保護官可否依此
對少年寄發勸導書?(25分)
三、小明為受保護管束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規避執行,拒行報到,其後並
無故遷移他處,行蹤不明,經觀護人聲請協尋,並經尋獲。經訊問後認
為該小明有可能再行逃逸規避執行此時能否暫時收容各有正反意見
試申述之?(25分)
四、少年事件仍在警方調查中,在移送法院之前,少年經警方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之情況下,是否得報請少年法庭法官核發同行書,將少年
同行到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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