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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16
題目:
16. 甲行政機關欲興建高速公路,某路段將穿越乙所有的山坡地下方,影響乙對此土地
的利用。關於本件可能涉及的土地徵收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逾越一般社會義務忍受範圍,形成個人特別犧牲,乙得請求甲徵收土地
(B)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徵收達成的公益大於私益,故乙不能請求損失補償
(C)興建公路符合公益,但所有權受憲法保障,甲應取得乙同意才能徵收土地
(D)基於所有權的社會義務,甲行政機關可要求乙履行其義務,無須給予補償
意見內容:
1. 本人認為就此題而言,貴中心應送分,以下說明: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747 號【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意旨: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
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
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選項(A)確實符合解釋意旨,然貴中心需
注意,本份試卷為測驗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考生,並非對於法律學專門研究之試卷,個
別釋字結果若非重大新聞(如釋字 748 號),考生尚無能力也無管道得知,釋憲聲請人本
身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否請求需
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亦是對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465 號判
決不服,而提出釋憲聲請,此一選項的概念絕非考生掌握公民與社會科第五冊「國家賠
償與國家補償」單元後即可作答,對於法律系的學生亦是透過個別釋字的背誦,才可瞭
解此知識點。而此題並無任何文本對於大法官釋字第 747 號的說明,對考生而言係過份
超出範圍而無法評量學生程度之命題,而本題選項(C),考生可從公民與社會科第四冊課
本了解國家對於人民所有權保障的義務,亦可從前述第三冊課本中掌握正當行政程序的
概念,故有相當可能誤導考生而選選項(C),故綜上所論,考生在無任何文本補充下,無
法釐清上述知識點之真偽(課本亦無對此方面的著墨),建請貴中心予以送分。
2. 選項(A)敘述完全錯誤,並不是甲傷害乙之權力,乙卻必須要求甲徵收土地,甲應停止計
劃或補償乙之損失。此題應送分。
意見回覆:
1. 本題所欲測驗者,乃是考生能否掌握並運用「所有權相對化」以及「國家賠償與補償」
等相關概念。考生只要掌握所有權雖原則上應受保障,但在有可能妨礙公共利益的達成
時,所有權於特定狀態下會受到一些合理限制,以求在所有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間達
成平衡,而徵收就是「所有權相對化」原則下的一種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