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 五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
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
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
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
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
彈性調整之。 
參考資料–高雄市頒訂之 13  種評量方式: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所自編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表現以口頭問答等方式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學習單評量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搜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談話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學生自評:學生就其學習情形、學習成果及行為表現自我比較、評價。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學習情形、學習作品及行為相互評比。  
十三、其他:如研究、設計製作、問卷調查、學習札記、團體討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