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作業說明:
5-1:為便於教師教學評分彈性之考量,期中考週、期末考週之運作可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教師可擇一為之。
課務組於每學期開學前將會考考試科目登記表發送各開課單位,各開課單位應於每
學期開學二週內將會考考試科目登記表彙交課務組(若未繳回,則視同方式(2)處
理),據以辦理考試監考業務:
(1)參加會考、排監考。
(2)不參加會考者,請於原授課時段考試或另與學生協調考試時間。
5-2:會考監考時數之分配原則與編排:所有參加會考教師(不論是否兼任行政工作)均
排入監考。依參加會考班級數作為分配之依據,並儘速公佈編排結果予參加會考之
師生週知。
5-3:不參加會考之處理方式:教師依期中、期末考週自行排定考試,若有教室需求,可
指派班級幹部至課務組登記空堂教室後,按時前往授課或考試。
5-4:無論是否參與會考,期中、期末考,教師如未能監考,應自行覓妥代理人或由系
內調撥人力代為監考;惟監考不得請研究生或教學助理(TA)代理,以防範同學
舞弊情事。
6.控制重點:風險分布 2
6-1:依每學期期初各教學單位送出之參加會考考試科目登記表排定。
6-2:排定會考時間,並檢核同節次所有會考科目之考生是否有會考科目衝突。
6-3:確認參與會考各科目命題教師是否有於規定時間前繳交會考試題。
6-4:會考結束後,確認各參加會考教師有簽領所教授班級之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