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人員酬勞費用支給基準表
99 年4 月30 日府教創字第 0990163847 號函修正
103 年6月27 日桃教小字第 1030040172 號函修正
擬定工作計劃、編訂名冊、工作手
冊、製作識別證、各項準備工作

注意事項
一、本表所列標準,係參酌考選部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考選部選人字第 1000007414 號函「考
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以下簡稱要點)辦理,該要點修正時,本支給標準
表亦隨之修正。
二、依前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事項,辦理典試、試務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
要,經簽准後比照相關之酬勞項目支付酬勞。
三、評閱人員評閱申論試卷本數不及四十本者,得參照前揭第三點(閱卷酬勞)第(六)之規定,
以四十本計支閱卷酬勞;混合命題者,折半計支。惟如無人到考致無卷可閱者不予酬勞。
四、本表係工作酬勞費用給付之最高標準,如報考人太少經費不足時,各項酬勞支給得酌予降
低。
五、本表中有關半天及一天之界定,係以當日活動是否逾當日下午一時來作為判定基準,活動
如於下午一時前結束係為半天,如逾下午一時後方能辦理完成者,係為一天。如當日逾下
午五時三十分者,仍以一天為限。
六、各項試務工作人員及會議出席人員,應按簽到簿核實支領酬勞,並以同日工作不兼領、不
重領之原則領取酬勞,已領取酬勞者,不得支領加班費及補休。
七、各項試務經費之編列及支出應本撙節原則,並依會計法規辦理。
八、本局主辦或委辦各項試務工作,且採收支對列方式辦理者,應注意收支平衡原則,倘試務
經費收入不足且具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准得由本局補助,倘各項經費有賸餘時,則應予繳
回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惟需專款專用不得另作其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