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芽教案
高雄區比序志願序積分對照表(上限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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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頁
江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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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區比序項目積分對照
表
項目
配分
項目
積分換算
採
計
上
限
備註
志願序積分
(
30
分)
第
1
志願學校群
30
分
上
限
30
分
1.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
導紀錄手
冊之生涯發展規劃書,
選填志願學
校及科別。
2.
依據學生選擇志願學校群
,至多可
選填
3
志願學校群,每志願
學校群內
可選填
10
所學校作為同一志
願學校
群,最多可填選
30
個志
願學校。
3.
志願學校若為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
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
校或單科型
高級中等學校時,可就
同一志願學
校選填校內不同科別或
受核定以群
招生之群別。
4.
選填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綜合型
高級中等學校或單科型
高級中等學
校時,同一所學校之不
同科別或受
核定以群招生之群別,
以相同積分
計算。
5.
連續選填同校不同科者皆
計為同一
志願序;同一學校第二
次選填,視
為第二所志願學校計分
,以此類
推。
第
2
志願學校群
29
分
第
3
志願學校群
28
分
多元發展項目
總積分
(
40
分)
均衡
學習
1.
本項基本條件為國中
健
體、藝術、綜合或科技
領
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及
格
以上者。
2.
符合基本條件單領域五學
期平均成績達及格以上
者,計
3
分。
3.
符合基本條件
2
領域五學期
平均成績達及
格以上者,
計
6
分。
4.
符合基本條件
3
領域五學期
平均成績達及
格以上者,
計
10
分。
上
限
10
分
本項以健體、藝術
、綜合或
科技領域
四領域其中三領域
之五學期
平均成績
達及格以上者換算
服務
學習
服務學習積分採計以
學年為
單位,每滿
3
小
時採計
1
分,
每一學年採計上限為
4
分,
未滿
3
小時部份不予
採計。
上
限
10
分
1.
校內服務:由各國中規劃
校內服務
學習課程或活動,並發
給服務學習
證明。
2.
校外服務:
(
1
)由各國中訂定校外服
務學習相
關規範。
(
2
)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
同意後,
向學校登記參加。
(
3
)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
政府機關
(
構)
、法人、經政府立
案未解散
之人民團體發給,再由
學校認
證。
(
4
)本要點修正公布前,
學生參加
之校外服務學習,向學
校完成補
登記程序。
3.
由學校提供校內或校外足
量的服務
附件
1
項目
配分
項目
積分換算
採
計
上
限
備註
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
,讓每個學
生都有公平參與之機會
。
4.
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
,學校應
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
顧;學生個
人自主規劃之服務學習
活動,學校
應評估其安全性。
體適
能
單項中等以上每學年
3
分。
上
限
20
分
1.
體適能之檢測可經由學校
依教育部
體適能檢測標準進行檢
測或至合格
體適能檢測站進行檢測
。
2.
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
及體弱學
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
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學
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
(
證
明
)
者,或持有公立或教學
醫院證明
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
,考量學生
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
益,比照單
項中等以上,予以計分
。
競賽
表現
國際性
競賽前
八名者
或全國
性競賽
前三名
者
(
9
分)
全國性競
賽第四名
至第八名
者或區域
性(縣市
性)競賽
前三名者
(
6
分)
區域性
(縣市
性)競
賽第四
名至第
八名者
(
3
分)
上
限
20
分
1.
各項比賽應由教育部
(
局、處
)
主
辦。
2.
由民間團體承辦者,應註明教育部
(
局
、
處
)
核准
(
備
)
文號,否則不予
採計。
3.
國中在學期間同一(學)
年度同一
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
擇優計分一
次。
4.
競賽表現中,團體得獎(
檢附參賽
證明)人數四人以下者
,每人得分
依參賽人數平均之;人
數五人以上
者,每人得分則以該獎
項名次得分
的五分之一計分。以上
成績採計至
小數點以下二位,第三
位四捨五
入。
5.
如以同事由同時獲得競賽
表現及其
他比序採計項目之分數
時,以擇一
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
檢定
證照
上
限
20
分
1.
各項證照考試應由政府機關主辦;
由民間團體承辦者,應註明政府機
關核准
(
備
)
文號,否則不予
採計。
2.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失業勞工
子女將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供補
助措施。
獎勵
紀錄
大功
(
4.5
分)
小功
(
1.5
分)
嘉獎
(
0.5
分)
上
限
10
分
1.
功過相抵後計算。
2.
學生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
得獎勵紀
錄及其他比序採計項目
分數時,以
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
給分。
3.103
學年度以前入學國中一年級學
生,大功每次採計
5
分,小功每次
採計
2
分,嘉獎每次採計
0.3
分。
項目
配分
項目
積分換算
採
計
上
限
備註
幹部
任期
任滿
1
學期計
2
分
上
限
10
分
1.
經國中認定服務班級及認定服務表
現績優提出證明者。
2.
本項採計擔任幹部次數。
3.
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全
校性幹部
及社團幹部,得分別採
計。
4.
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
1
人服
務
3
人之
比例計算為原則,班級學生人數較
多者,至多
10
人。
5.
全校性幹部包括學生
(
自治
)
會會長
(
市長、主席
)
,及依規定擔任學校
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
6.
社團幹部為學校內社團之
社長。
7.
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
主程序產生,不得由學生輪流擔任
或逕由教師指派。
8.
學校為發展特色,班級內需要置較
多班級幹部時,納入計分之幹部人
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名額超過部
分,學校得另為適當之
獎勵。
9.
擔任幹部者,如以同事由同時獲得
幹部及其他比序
採計項目之分數
時,以擇一方式
計分,不重複給
分。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
積分(
30
分)
精熟
(
6
分)
基礎
(
4
分)
待加強
(
2
分)
單
科
上
限
6
分
五
科
上
限
30
分
國中教育會考標示計算
方式
(
五科總標示上限
35
點
)
單科
精熟
A++
精熟
A+
精熟
A
7
點
6
點
5
點
基礎
B++
基礎
B+
基礎
B
待加強
C
4
點
3
點
2
點
1
點
註:
各項比序之採計依「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
-
比序項目採計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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