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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緊急醫療運送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在海外因傷害或疾病於當地醫院或診所接受緊急治療後,而
經與本公司簽訂有海外救援服務契約之救援服務公司判定及被保險人之主治醫師診斷,因
當地醫療設備不足無法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而應將其運送至其他醫療處所或返回中
華民國境內接受醫療時,對此運送所需之費用。 
由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所安排之運送方式包括使用救護飛機、救護車、一般空中交
通運輸工具、火車或任何其他適宜之運送方式。運送方式及地點由該救援公司依被保險人
所受傷害或疾病之情況判定。 
第一款所稱運送所需之費用係指安排運輸、或運送過程中必要醫療服務及醫療用品所需之
費用。 
二、遺體運返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在海外因傷害或疾病而於海外死亡者,對於本公司簽約之救
援服務公司安排將被保險人遺體運返中華民國境內所需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 
三、子女看護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重大傷病而需於海外連續住院達五日以上時,對本公司簽
約之救援服務公司協助安排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同行夥伴(以一人為限)前往照顧其
隨行十五歲以下子女,並陪同其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所生或增加之交通及住宿費用。但以
該隨行子女亦為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者為限。 
四、探病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死亡或遭受重大傷病而需於海外連續住院達五日以上時,其
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同行夥伴(以一人為限)為前往事故當地照顧被保險人或處理其後
事,所支出之合理且必要之交通或住宿費用。 
第四十條 用詞定義 
本章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於海外感染或發生之疾病。但不包括既有疾病及懷
孕、生育、流產所引起之疾病。 
三、既有疾病:係指於實際進行海外旅程前六個月內,有接受醫生診療之疾病。 
四、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經合格開業醫生診斷證明,若繼續旅行將危及生命之傷害或疾
病。 
五、合格開業醫生:係指經當地政府核可得從事醫療行為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或其親
屬。 
六、住院:係指因疾病或傷害,經合格開業醫生診斷,必須住院診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且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住院天數之計算以醫院收取住院之病房費之天數為準。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主要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
構。 
八、同行夥伴:係指全程陪伴被保險人參加同一旅程之人。 
九、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愛滋病)AIDS:係指依世界衛生組織定義,人體免疫不全病毒血清
測試呈陽性反應(sero-positive test for HIV)後所出現之機遇性感染(Opportunistic 
Infection)、惡性腫瘤(Malignant Neoplasm)、人體免疫不全病毒感染性腦病變(Human 
Immune Deficiency Virus Encephalopathy, Dementia)、人體免疫不全病毒之消瘦症候群
(HIV Wasting Syndrome)及其他病症。 
十、機遇性感染:係指肺囊原蟲肺炎(Pneumocystis Carinii Pneumonia)、慢性腸炎之生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