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軍警機關為防止第(一)目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十三、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 
 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 
 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 
 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十四、天災:係指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 
 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 
十五、醫師:係指依當地法令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不包括要保人本人、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親屬。 
十六、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療機構診療,且正
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該醫療機構接受診療。 
十七、海外旅行期間: 係指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實際進行海外旅程之
期間,自被保險人完成出境手續離開中華民國出境證照查驗櫃台之時起,至下列較
先屆至者之時止: 
(一)被保險人完成入境手續通過中華民國入境證照查驗櫃台之時。 
(二)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期間屆滿之時。 
十八、定期航班: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路)線,具有固定場站、固定班次(含事
先公告之加開班次),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班機。 
十九、暴動、民眾騷擾:係指 
(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之行為。 
(二)軍警機關為鎮壓第(一)目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二十、旅行文件:係指護照、簽證及其他作為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 
二十一、交通工具票證:係指機票、船票、火車票或其他交通工具之票證。 
二十二、傳染病:係指依世界衛生組織及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本保險契約所載日時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第五條 保險期間之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
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
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保險契約
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
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第六條 共同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所負之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