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達三日(含)以上時,按本附加保險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每一被保險人「燒燙傷住院慰問
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實際住院日數達三日(含)以上時,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但每一被保險
人於保險期間給付以一次為限。 
2.「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約定每一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保險金額。被保
險人因遭受本附加保險約定之燒燙傷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附表一(重大燒燙傷給付等
級表)所列六項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按附表一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
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燒燙傷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同一部位符合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重大燒
燙傷程度時,本公司按較嚴重項目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3.「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約定每一被保險人「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保險金
額。被保險人因遭受本附加保險約定之燒燙傷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而致附表二(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給付等級表)所列五項燒
燙傷程度之一,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皮膚移植手術治療時,按附表二之給付比例乘以
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
進燒燙傷病房治療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4.「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附加保險約定之燒燙傷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治療時,依其實際住
進病房日數給付「每日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治
療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但每
次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乙型:住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醫療保障】 
住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因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內直接因遭受颱風、暴風、
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冰雹、爆
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罷工暴動、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一氧化碳中毒,致其身
體蒙受傷害者。其給付項目包含: 
1.「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慰問金」: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附加保險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實際住院日數達三日
(含)以上時,按本附加保險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每一被保險人「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慰
問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實際住院日數達三日(含)以上時,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但每一被保
險人於保險期間給付以一次為限。 
2.「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附加保險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