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之一:
一、具有顯著之下肢體障礙或身體病弱,走(移)動有顯著困難,必須
藉
由他人或輪椅、助行器、拐杖等輔助器材協助。
二、視覺空間辨識困難,並對其在不同地點間移動造成顯著影響。
三、持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或自閉症證明資格且經鑑輔會決議安置於集
中
式特殊教育班。
四、居住地至學校距離超過五公里,且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供搭乘往
返
。
五、原學區內學校無適當安置場所,經鑑輔會安置於非學區學校。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符合申請資格。
第 4 條 身心障礙學生經就讀學校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得經學校向桃園
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
前項所稱經就讀學校評估,係指經學校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
教
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邀
請
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第 5 條 障礙程度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幼兒,及依前條規定申請無障礙交通工具
經
本府認定確有困難提供者,得向本府申請交通費補助。
前項學生及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經鑑輔會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
二、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工具。
三、已領取本府或其他政府機關所核發上下學交通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