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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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13.09.09 1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3020625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立法理由: 修正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pdf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係指設籍本
且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
幼兒園),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指在幼兒園為障礙程度重度以上身心障
之幼兒;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指身心障礙學生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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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
一、具有顯著之下肢體障礙或身體病弱,走(移)動有顯著困難,必須
  由他人或輪椅、助行器、拐杖等輔助器材協助。
二、視覺空間辨識困難,並對其在不同地點間移動造成顯著影響。
三、持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或自閉症證明資格且經鑑輔會決議安置於集
  式特殊教育班。
四、居住地至學校距離超過五公里,且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供搭乘往
  。
五、原學區內學校無適當安置場所,經鑑輔會安置於非學區學校。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符合申請資格。
第 4 條 身心障礙學生經就讀學校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得經學校向桃園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
前項所稱經就讀學校評估,係指經學校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
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邀
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第 5 條 障礙程度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幼兒,及依前條規定申請無障礙交通工具
本府認定確有困難提供者,得向本府申請交通費補助。
前項學生及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經鑑輔會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
二、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工具。
三、已領取本府或其他政府機關所核發上下學交通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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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交通費補助分上下半年申請,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者,每人每學年補助新臺幣八千
  。
二、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者,每年以九個月為限(不含二月、七
月、
  八月),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三、就讀幼兒園者,每年以九個月為限(不含二月、七月、八月),每
  每月補助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中輟(中途離園)與長期事、病假學生及幼兒,以實際到校(園)上學
份核實補助。
第 7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主動通知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關本
法之申請規定。
前項經通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於每年上、下半年申請期限
,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及幼兒園提出申請。
學校及幼兒園應確實就上下學實際交通需求及資格條件等進行初審後,
齊文件於期限內送本府進行複審。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第 9 條 學生及幼兒就讀期間如有不符第五條所列資格者,自資格喪失次月起不
領取交通費,已領取者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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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第 10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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