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人   (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  (以下簡稱托育人
員)  
照顧收托兒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民國 年 月 日
生, 
與兒童關係: (以下簡稱收托兒童)共 人,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托育地址:      。 
收托方式及時間: 
臨時托育: 年 月 日______時______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一、托育服務費用: 
 ◎托育費用以時薪新台幣 183 元計算,於當日托育結束後,以現金支付托育費用。每次至少托育 2
小時(含)以上,提早送到或逾時接離兒童時,未滿 30 分鐘者以 30 分鐘計,30 分鐘以上未滿 1小時
以1小時計。 
二、委託內容: 
1. 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2. 提供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 本據點照顧 6個月以上至未滿 6歲兒童及其手足,且兒童未有生病、未罹患傳染性疾病(如腸病
毒、水痘、玫瑰疹..)或未有特殊照護需求者(如需使用儀器等,如呼吸器、抽痰器或鼻胃管)。 
4. 若孩子當天有生病症狀(如:流鼻涕/咳嗽等),本據點得依社會局收托原則停止收托,並請家長自
行帶回。 
三、委託人責任: 
1. 委託人應確實告知收托兒童之體質、遺傳或特殊疾病、過敏藥物與食物等(請參考收托兒童健康
狀況表),以利托育人員照顧。倘因委託人未告知致收托兒童發生事故時,托育人員不負相關之
責任。 
2. 委託人應將維護收托兒童身心健康應注意之事項,預先告知托育人員,並提供必需之藥物、器材
及使用之方法。如委託人應告知而未告知,兒童因而發生任何傷害,應由委託人負責。 
3. 委託人應確認收托兒童非屬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及其他依防疫管理指引所列
者,若屬前述所列者則禁止進入場館及使用服務。如委託人應告知而未告知,因而發生任何影
響,應由委託人負責。 
4. 委託人應提供兒童之奶粉、尿布及其他衍生的消耗性日用
品: 。 
5. 緊急聯絡人(委託人以外):____________ 與幼兒之關係:__________ 電話:   。 
6. 其他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