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專任教師聘約
110 年4月26 日第 13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聘約適用對象為專任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
二、教師待遇每月按政府所定標準致送。待遇以外之給與,另依本校相關辦法支給。
三、每週授課教授 8小時,副教授 9小時,助理教授 9小時,講師 10 小時(實習實驗課程 2
小時作 1小時計算),兼任行政職務者另依規定酌減授課時數。惟本校因教學需要,得調
整教師授課課程及要求教師超時授課,但每週超支鐘點費悉依教育部規定時數支給。
四、應聘教師應參與系、所(中心)、院、校行政工作或推動學術研究,並得擔任導師且隨時
隨地為學生學業、心理、品德、生活及言行擔負輔導之責任。
五、教師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 1個月前書面通知本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
間內辭職者,須經本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六、民國八十六年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及講師(含同職級專業技術人員)應於到任八年內完
成升等,未依本校限期升等規定通過升等者,提交三級教評會審議限制其權益或不續聘。
七、各系(所、中心)若有依本校組織規程第 37 條規定自訂更嚴格之聘任、不續聘、停聘或
解聘規定且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者,應依照該系(所、中心)與聘任教師間之書
面約定辦理。
八、教師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相關規定接受評鑑,其評鑑結果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教師校外兼課或兼職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兼職違反兼職規定者,應終止該兼職,並提請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違反
規定期間所支領之兼職費應予以追繳,並納入校務基金運用。
十、教師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依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及研究誠信案件處理要
點」辦理。
十一、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教師發現其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本校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
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除上開規定外,本校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教師接受委託研究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並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未透過
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之情事,違者處以不予年資加薪(年功加俸)之處分
或其他停權處分。
教師承接補助(委託)計畫,除應遵守補助(委託)單位之規範事項外,應依會計相關
法規辦理各項經費使用事宜,如有違反,移請各級教評會依程序處理,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