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專任教師聘約(110年4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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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專任教師聘約
110 426 日第 13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聘約適用對象為專任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
二、教師待遇每月按政府所定標準致送。待遇以外之給與,另依本校相關辦法支給。
三、每週授課教授 8小時,副教授 9小時,助理教授 9小時,講師 10 小時(實習實驗課程 2
小時作 1小時計算)兼任行政職務者另依規定酌減授課時數惟本校因教學需要得調
整教師授課課程及要求教師超時授課,但每週超支鐘點費悉依教育部規定時數支給。
應聘教師應參與系(中心)校行政工作或推動學術研究並得擔任導師且隨時
隨地為學生學業、心理、品德、生活及言行擔負輔導之責任。
五、教師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 1個月前書面通知本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
間內辭職者,須經本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六、民國八十六年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及講師(含同職級專業技術人員)應於到任八年內完
成升等未依本校限期升等規定通過升等者提交三級教評會審議限制其權益或不續聘
各系(所、中心)若有依本校組織規程第 37 條規定自訂更嚴格之聘任不續聘停聘或
解聘規定且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者,應依照該系(所、中心)與聘任教師間之書
面約定辦理。
八、教師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相關規定接受評鑑,其評鑑結果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教師校外兼課或兼職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兼職違反兼職規定者,應終止該兼職,並提請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違反
規定期間所支領之兼職費應予以追繳,並納入校務基金運用。
十、教師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依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及研究誠信案件處理要
點」辦理。
十一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教師發現其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本校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
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除上開規定外,本校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教師接受委託研究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並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未透過
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之情事,違者處以不予年資加薪(年功加俸)之處分
或其他停權處分。
教師承接補助(委託)計畫,除應遵守補助(委託)單位之規範事項外,應依會計相關
法規辦理各項經費使用事宜,如有違反,移請各級教評會依程序處理,情節重大者,
得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十三、教師於聘任期間因職務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管理及運用依本校「智慧財產權處理辦
」、「 研究成果技術移轉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教師借調歸建後,經借調機關查明確有違失行為者,由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
違反情節輕重審議。
十五、教師涉嫌詐領研究費並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或辦理採購案件疏失遭審計單位調查確有
違法失職情事,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違反情節輕重審議。
十六、教師違反聘約規定情節重大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教師違反本校聘約或其他法令等情事,但尚未達教師法所訂停聘、解聘及不續聘之情
形者,由本校各級教評會依其情節輕重,為下列停權措施之處置:
(一)不得擔任各級行政、學術主管職務。
(二)不得擔任教評會及其他指定委員會之委員。
(三)不得辦理借調。
(四)不得申請及執行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計畫。
(五)不得休假研究。
(六)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七)不得執行研究計畫。
(八)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九)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十)不得指導新研究生或其他指定年級研究生(含擔任碩博士班之指導教授及指導大
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
(十一)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十二)不得推薦參加校外活動。
(十三)不得升等。
(十四)不同意延長服務。
(十五)停止本校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包括停止配給或續借本校宿舍。
前項停權措施得併同處置,各措施之停權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最多不得逾五年。
十八、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本校組織規程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九、本聘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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