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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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契約書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下稱「甲方」)為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下稱「乙方」)使用其所有之特定著作,雙方茲此協議訂立本授權契約書(下稱「本契約」),共同遵守下列條件:


  1. 授權標的

甲方依本契約所授權之著作如本契約附件「授權標的」所示。


  1. 授權範圍

  1. 甲方同意非專屬授予乙方得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傳輸、散布上述授權標的之權利。

  2. 上述授權標的限用於非商業目的,於下述使用:

      1. 非營利目的之個人、機構或團體用於研究教學、論文、報告教科書、套書、普及書、平面廣告宣傳、電子媒體(於光碟、網頁、電視傳播)

      2. 營利目的之個人、事業單位、機構或團體用於教科書、套書、普及書、畫冊、研究教學、論文、報告、平面廣告出版物(月曆、海報、廣告宣傳品)、電子媒體(光碟、網頁、電視傳播、多媒體廣告宣傳)。

  1. 甲方同意乙方於台灣地區(台澎金馬)中國大陸地區(國家全球使用授權標的。

  2. 除上述授權標的之授權範圍外,非符合著作權法中所規定之合理使用目的或商業目的使用,不在本次甲方授權範圍之內。

  3. 如雙方對授權標的範圍有疑義時,由甲方單方決定該等範圍。

  4. 甲方就授權標的享有之著作人格權,若授權標的為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甲方同意乙方得因利用而公開發表授權標的。乙方不得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授權標的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甲方名譽之權利。


  1. 授權使用之方式

  1. 乙方依本契約使用授權標的、授權標的之編輯物或衍生性產品時,須以適當之方式註明甲方為相關授權標的之著作權人,並加註來源或出處。上開標示事項應以與引用本文同等明顯之方式為之。

  2. 乙方保證對上列授權標的之使用方式,無誤用、曲解之情形。為維護甲方著作之品質與形象,在乙方使用授權標的10工作日前,均必須提出使用方式送交甲方審查,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始得使用該著作。

  3. 乙方應按照甲方所核准之使用方式使用授權標的,任何變更均須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

  4. 乙方使用授權標的製作編輯物或衍生性產品時,無須再取得甲方之書面授權,但須於使用前10個工作日告知甲方。


  1. 再授權禁止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上述授權標的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但基於上述授權標的製作之編輯物或衍生性產品,不在此限。


  1. 授權期間

基於本契約所為之授權,其期間自民國______日起,至民國______日止。甲方無因本契約之簽訂而負任何提供固定與持續性之著作予乙方之義務。


  1. 權利保留

就甲方著作權及其他衍生權利未約定之事宜,視為甲方保留。乙方僅得依本契約約定之範圍及方式使用授權標的。


  1. 授權費用

甲方同意將授權標的授權乙方無償依本契約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範圍及方式使用。


  1. 回饋條款

    1. 乙方同意無償授權甲方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傳輸、散布上述基於授權標的所製作出之編輯物或衍生性產品。

    2. 甲方如欲生產乙方基於上述授權標的所製作出之衍生性產品時,須詢問乙方有無能力及意願按甲方所需規格生產,惟甲方仍有最終決定是否委託乙方生產或另擇其他廠商生產之權利。


  1. 權利擔保及免責聲明

  1. 甲方擔保本契約之授權標的,均具有合法、完整之著作權。

  2. 乙方利用授權標的時,於授權標的外所自行增加或變更之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基於上述授權標的所製作出之編輯物或衍生性產品)如發生任何法律爭議,均應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相關之法律責任,甲方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甲方如因此蒙受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和解金),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1. 違約改正及契約終止

  1. 如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甲方得以書面訂定合理期限催告其改正。乙方應於期限內改正,倘無法改正或逾期未改正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2. 除前條約定外,任一方若欲提前終止本契約,應於__日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各方,並取得他書面同意後始生效力。

  3. 乙方如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而由甲方依約或依法提前終止本契約者,除另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傳輸、散布授權標的。

  4.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約定不因本契約終止而失其效力。


  1. 違約罰

如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甲方有權視其違約之情況向其請求最高新台幣[一百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1. 契約內容變更

本契約內容甲乙雙方皆不得片面删改或增減,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調後以書面修訂或增補之,經修訂或增補之契約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1. 契約之解釋及爭議處理

    1.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或不明之處悉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2. 本契約如有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先以協調方式處理,無法協調解決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1. 其他事項

    1. 乙方於本契約中對甲方一部或全部之權利及義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2. 本契約各條文之標題,僅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限制或影響各該條文內容所含之意義。

    3. 本契約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4. 本契約所稱各項請求、通知或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當事人之一方地址變更,變更之一方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

    5. 本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去除該部分,本契約仍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無效之部分,甲乙雙方必要時得依本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

    6. 本契約一式3份,經雙方授權代表人簽署後,由甲方持2份、乙方持1份為憑。







甲 方: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代 表 人:黃勝雄

授權簽約人:

地 址:臺北市八德路四段1233

電 話:02-25289696


乙 方:

法定代理人:

授權簽約人: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附件】

授權標的

著作類型

著作標題

著作規格

語文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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