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辦理老人公費安置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府社青字第1000189003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府社青字第1010037909號令發布申請須知第三點修正
一、公費安置之資格及安置方式如下:
(一)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低收入戶老人,經長期照顧管
理中心日常生活功能量表評估,生活可以自理者以進住安
養機構為主;生活無法自理者以進住長期照顧機構、護理
機構為主。
   (二)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重度失能者。
二、本要點之託養老人安置分類如下:
(一)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
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長期照顧機構: 
1.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者。
2.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
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
3.失智照顧型: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
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