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小一年級前10週應落實註音符號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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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7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張志彬
電話:22289111轉54308
傳真:2527918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300719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各校應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

領域之規定,落實於國小第一學年前10週教授注音符號,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9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30094049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之本國語

文(國語文)」第五項實施要點,有關「注音符號」教學原

則之規定,注音符號應於國小第一學年前10週,採綜合教

學法進行教學。

正本:臺中市各市立國民小學、臺中市立梨山國民中小學(小學部)、臺中市立光復國民

中小學(小學部)、臺中市私立育仁國民小學、臺中市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
、臺中市私立慎齋國民小學、私立東海大學附屬小學、臺中市私立葳格國民中小
學小學部、臺中市私立華盛頓國民小學、臺中市麗澤國民中小學小學部

副本:本局督學室、本局國小教育科

2014-09-09

08:52:36

1030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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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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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10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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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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