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
已施工之建築物,承造人之工地主任(註)檢查有無蟻群及蟻穴,並將檢查結果記錄於施工日誌中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附表1),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新北市、桃園縣及新竹縣主管建築機關應定期抽查轄內紅火蟻普遍發生地區之已領得建築(雜項)執照之建築基地有無紅火蟻入侵情形
發現疑似有入侵紅火蟻 承造人通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同時
承造人採取疑似入侵紅火蟻樣本送至當地農業改良場或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電話:0800-095-590、地址:10673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13巷27號、網址:http://www.fireant.tw/)鑑定
承造人通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解除列管
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通報或內政部(營建署)轉知之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案
是,請防治中心登錄
通知
是,會同承造人現場查勘
回報當地防檢執行窗口非屬建管單位權責列管案,並副知內政部(營建署)
否
承造人執行入侵紅火蟻監測防治處理措施,必要時請當地防檢機關、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協助指導監測防治方法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檢附資料移請當地防疫機關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辦理
蟻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或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確認解除管制後,由當地縣(市)政府函知內政部(營建署)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勘驗現勘時併同檢視該建築基地紅火蟻防治情形,並於每年2、5、8、11月15日前,將辦理情形填具「○○縣(市)政府—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列管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送內政部(營建署) 承造人於每次申報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時,併同檢附「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註:依營造業法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免置工地主任者,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土木包工業由負責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