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階段 | 作業流程 | 步驟說明 | 作業時限 |
收件勘查認定 | 1.收件、現場勘查 |
| 15天 |
2.是否違建 | 壹、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未依建築法規定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搭蓋的建築物或構造物就是違章建築。 貳、經認定為違章建築者,通知違建人依規申請補辦手續。 參、建築法修正公佈前興建之建築物(非供公眾使用)若能提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依據台灣省政府66年3月22日府建四字第8233號函規定辦理),即列為合法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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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為拆後重建、擅自復工者移送法辦 | 壹、違章建築經強制執行拆除後,經發現拆後重建者,除違章建築立即強制執行拆除外,違建人則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追究其刑責。 貳、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勒令停工而不停工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外,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移送法辦。 | ||
補照 | 4.可否補照 | 經現場勘查認定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符合有關法令及建築法令之規定者,惟未依法申領許可,得依規定罰款及補申請建築許可。 | 30天 |
5.列冊控管 | 壹、違建人經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即應拆除之。 貳、違建人於三十日內完成補照手續則予以銷案。 | ||
排拆 | 6.分類排拆 | 壹、定為違章建築案件則依本局訂定「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違建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分類為A、B、C等三類組依序排拆 (如附件二)。 A類↓隨報隨拆。B類↓政策性案件、影響公共安全案件及C類↓一般性案件。 貳、拆除排序以一個年度為單位,經由本局業務會報通過後依序執行之。 參、A類立即拆除之案件,另經由本局業務會報通過後立即執行拆除。 | 依排拆類組而定 |
7.執行拆除 | 壹、由本局以僱工租械方式委託廠商代為執行。(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委外發包作業後,排定日期執行拆除) 貳、遇有抗爭案件時於拆除前發文至當地警察局派警力支援配合排除抗爭執行拆除。 參、當違建戶以不在家方式規避拆除者,除通知地方自治人員(村、里長)配合辦理拆除作業外,得採以突擊方式執行違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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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 8.結案 | 拆除前、拆除後之照片整理歸檔結案。 | 3天 |